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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房屋作为核心财产,常因复杂的家庭关系与财产权属问题引发激烈争议。当婚姻变动与遗产继承交织,如何准确界定房屋遗产范围与继承份额?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从专业律师视角解析其中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林晓雯系林明、李淑珍之女,与陈宇于 2002 年 12 月 19 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昊。2016 年 1 月 6 日,林晓雯与陈宇协议离婚。2021 年 2 月 25 日,林晓雯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遗留的位于市区的一号房屋及配套车位,成为亲属间争议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林明、李淑珍):作为林晓雯父母,起诉要求与陈昊共同继承一号房屋及其车位,并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款项。他们认为该房屋应全部作为林晓雯个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被告抗辩(陈昊):辩称一号房屋属林晓雯与陈宇夫妻共同财产,仅 50% 份额为遗产。购房发生在父母婚姻存续期,定金共付、首付款源于祖父母借款,离婚后由父亲陈宇还贷。要求按份分割房屋(含车位),因自己未成年,需保留居住权,且应多分遗产份额。
第三人陈述(陈宇):表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林晓雯为儿子陈昊购置一号房屋,为降低首付和利率办理离婚,但仍共同生活,自己承担还贷。称首付款 400 余万元来自父母陈建国、赵兰借款,离婚后自己每月给林晓雯 10 万余元用于还贷等支出。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占 50% 份额,先析产再由林晓雯继承人继承,且房屋债务应由相关方按比例偿还。
(三)关键事实认定
婚姻与财产约定:林晓雯与陈宇离婚协议对部分财产作了分配,但一号房屋及相关财产未处理。
房屋购置情况:一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定金支付均在婚姻存续期。后续首付款多来自陈宇父亲转账,陈宇提供证据证明参与贷款偿还,林晓雯去世后独自还贷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购置时间、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表明,其属于林晓雯与陈宇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为林晓雯遗产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共同所有 。一号房屋购置行为在婚姻存续期,虽离婚后陈宇还贷,但不改变其共同财产性质。法院综合购房资金、还贷等因素,判定陈宇享有 50% 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产,分离配偶份额后,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
因林晓雯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林明、李淑珍、陈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照顾 。陈昊作为未成年人,法院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裁判结果
林晓雯名下一号房屋,50% 份额归陈宇所有;剩余 50% 份额,由林明、李淑珍继承 30%,陈昊继承 20% 。
一号房屋的贷款由林明、李淑珍、陈昊、陈宇共同偿还,分别负担 30%、30%、20%、5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嘱至关重要
订立遗嘱可明确房屋分配意愿,避免法定继承纠纷。遗嘱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规定,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确保法律效力。
(二)保留财产权属证据
涉及房屋等财产,应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还贷凭证等证据,便于证明权属和权利主张。
(三)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遗产分割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居住、生活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人文关怀。
(四)谨慎处理家庭财产事务
夫妻间房产购置、借贷等事项,应以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房屋遗产纠纷常涉及亲情与利益冲突。若您在房产继承规划、产权分割等方面有法律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提供精准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