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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作为核心遗产,其归属往往引发激烈争议。本案中,当事人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各执一词,背后涉及遗嘱真实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复杂法律关系。以下从专业法律视角,对本案进行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永强与林秀兰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陈立、次子陈辉。陈辉与女儿陈雨为父女关系 。陈永强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离世,未订立遗嘱;林秀兰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在一号房屋内去世,同样未留遗嘱 。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2.1 平方米,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登记在陈永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后续继承纠纷的核心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立):陈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其认为,一号房屋作为父母婚后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因双方无法就房屋分配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抗辩:陈辉、陈雨辩称,林秀兰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陈辉与陈雨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遗产继承应遵循遗嘱内容,因此不同意陈立的诉讼请求 。
(三)关键事实认定
财产权属:一号房屋属陈永强、林秀兰夫妻共同财产 。陈永强去世后,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其遗产份额由林秀兰继承。
遗嘱争议:陈辉提交林秀兰 2018 年 9 月 10 日自书遗嘱,其中明确载明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陈辉与陈雨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 。陈立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经陈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遗嘱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遗嘱上 “林秀兰” 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为同一人书写。陈立虽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
案件分析
(一)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主张以自书遗嘱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辉,负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陈辉提交的样本来源于法院卷宗及公证处档案,具备客观中立性。由于民事诉讼立案要求当事人亲自签署诉讼文件,公证程序亦需当事人到场确认,在陈立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样本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样本效力。经鉴定,遗嘱签名与样本一致,且遗嘱主文字迹与签名墨迹无明显差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该遗嘱真实性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依法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路径
陈永强去世后,因未立遗嘱,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经公证,其全部遗产份额由配偶林秀兰继承,至此林秀兰成为一号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有权通过遗嘱对房屋进行排他性处分。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对于遗嘱明确处分的一号房屋,应严格遵循遗嘱执行 。陈辉虽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依法判定一号房屋按遗嘱由陈辉、陈雨各继承 50% 份额 。
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永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辉、陈雨按份继承,各享有 5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性与证据留存
订立遗嘱时,需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为降低效力争议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同时,妥善留存订立过程的相关证据,如视频记录、见证人证言等,以便为遗嘱真实性提供有力支撑。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
在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真实或财产权利的一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时,必须提供有效反证,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法律继承规则的准确适用
继承人需清晰区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当存在有效遗嘱时,应优先按照遗嘱执行;遗嘱未涵盖的遗产部分,才依法定继承处理 。若对继承规则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遗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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