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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居住权怎么认定?北京房产律师答疑解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的归属闹上法庭!拆迁协议里的名字能否决定居住权?今天,律师带您透过真实案例,看清居住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大海和孙玉兰是夫妻,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赵芳(已去世)、次女赵丽、三女赵婷、四女赵娜、五女赵琳(已去世),长子赵强(已去世)、次子赵勇 。赵芳之女是李晴,赵琳之女是张悦、丈夫是张辉,赵强之子是赵磊(曾用名赵光耀) 。2003 年孙玉兰离世,2023 年赵大海也离开了人世 。而位于市中心的一号房屋,成为了这个家族矛盾的焦点。

1994 年 4 月,赵大海家的老房子拆迁,他与甲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一号房屋作为安置房,登记在赵大海名下。多年来,关于房屋的居住和归属问题,家族成员间一直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磊):赵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他表示,当年拆迁协议明确自己是应安置人口之一,作为拆迁安置对象,理应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得到公正判决 。

被告抗辩:

赵勇、赵娜(辩称):坚决不同意赵磊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才生效 。赵大海生前从未对一号房屋设立过居住权,现在房屋作为遗产已在另案处理,赵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

赵丽、李晴、赵丽(书面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赵磊的诉讼请求 。

张悦(书面意见):虽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支持赵磊,同意其诉讼请求 。

张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三)关键事实认定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赵大海和孙玉兰育有七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存在代位继承情况 。1994 年,赵大海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一号房屋作为安置房登记在赵大海名下,原拆迁协议载明应安置人口为赵大海、孙玉兰和赵光耀(赵磊曾用名) 。

拆迁档案佐证:经调取拆迁档案,分户登记表中明确家庭成员为赵大海、孙玉兰和赵光耀,进一步证实赵磊的安置人口身份 。

另案诉讼:赵勇、赵娜就一号房屋的遗嘱继承纠纷已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

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与居住权的关联

根据相关法律,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对安置房享有法定的安置权益 。赵磊作为明确登记的安置人口,其基于拆迁获得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 。虽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但赵磊的居住权益源于拆迁安置,与一般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不同,不能因未进行居住权登记而否定其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

(二)居住权设立的法律要件分析

法院不支持赵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是因为该请求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 。居住权设立需有书面合同或遗嘱等明确意思表示,且要完成登记程序 。本案中,既无相关书面约定,也不具备登记条件,所以该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

(三)遗产继承与居住权的冲突协调

一号房屋作为赵大海的遗产,在另案遗嘱继承纠纷中处理 。但赵磊的居住权基于拆迁安置产生,与房屋的继承并不矛盾 。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转移,赵磊的居住权依然存在,继承人需尊重其合法居住权益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磊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驳回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要重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安置人口务必保留好拆迁协议、安置证明等材料 。这些证据是确认自身安置权益的关键,能在后续纠纷中有力维护自己的居住、使用等权利 。

(二)居住权设立需规范

若想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操作 。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确保居住权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三)家庭纠纷多协商

涉及房产等家庭财产纠纷时,优先选择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尽量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

居住权纠纷看似复杂,实则有法可依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居住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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