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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答疑:新旧法交替,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有何变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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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因母亲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在其离世后,引发五个子女纠纷。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相互矛盾,赡养义务的履行也成争议焦点。这场遗产争夺战中,法院如何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赵大海和李淑芬是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大儿子赵平、二儿子赵安、女儿赵晴、小儿子赵乐和小女儿赵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是赵大海和李淑芬婚姻存续期间购置,2004 年 2 月 4 日登记在赵大海名下。2007 年 8 月,赵大海离世;2022 年 3 月 24 日,李淑芬也因病去世。二老去世后,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子女们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晴):请求法院依法继承并分割一号房屋,且要求多分。理由是自 2007 年父亲去世后,自己承担起照顾父母的重任,15 年间悉心照料父母日常生活、陪伴看病就医,母亲患帕金森病生活不能自理时,更是 24 小时陪护。此外,母亲李淑芬留有公证遗嘱,明确一号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由自己继承。

被告抗辩:

赵平、赵悦、赵乐:指责赵晴从未告知公证遗嘱一事,强调自己和赵晴一样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赵晴还常让他们 “换班” 照顾。提出母亲后续立下多份自书遗嘱,对遗产分配进行了调整,其中 2014 年 1 月 22 日的自书遗嘱最能体现母亲生前意愿,应按此遗嘱分配房产。

赵安:明确要求继承母亲遗产,但未对遗嘱和赡养问题过多阐述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情况:

2008 年 7 月 21 日,李淑芬立下公证遗嘱,表明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去世后,房产中个人份额由赵晴继承(不包括赵晴配偶),并经公证书公证。

2014 年 5 月 27 日,李淑芬自书遗嘱,内容为 “我去世后,所有财产都给女儿赵晴”。

2014 年 11 月 22 日,李淑芬再次自书遗嘱,规定一号房屋中自己的部分,由赵平、赵晴、赵乐、赵悦 4 人平均继承,取消赵安的房产继承资格。

赡养争议:赵晴称独自承担主要赡养义务,赵平、赵悦、赵乐则主张共同尽孝,双方均未提供充分量化证据。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与继承份额

一号房屋属于赵大海和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赵大海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成为遗产,由李淑芬和五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分得十二分之一份额。此时,李淑芬拥有房屋十二分之七份额,五个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二)遗嘱效力判定

因李淑芬所立遗嘱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相关规定,适用当时法律。在《民法典》生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李淑芬虽然后续立下两份自书遗嘱,但 2008 年 7 月 21 日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一号房屋中李淑芬的份额应由赵晴继承。最终,赵晴获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其余四兄妹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需注意,《民法典》施行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若李淑芬遗嘱均在《民法典》施行后订立,则需依据新规,以 2014 年 11 月 22 日的自书遗嘱为准分配房产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赵晴、赵平、赵安、赵乐、赵悦共同继承,其中赵晴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赵平、赵安、赵乐、赵悦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份额。该判决遵循《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兼顾了遗产分配公平性。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与变更要规范

订立遗嘱需谨慎,《民法典》施行后虽赋予遗嘱人更多自由,但变更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无论选择何种遗嘱形式,都要确保符合法律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赡养证据留存很关键

主张多分遗产时,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是重要依据。日常照顾父母过程中,要留存医疗单据、陪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前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老人可提前与子女沟通遗产分配意向,子女间若产生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避免因遗产纠纷伤害亲情。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情感与利益冲突。若你正面临遗嘱效力认定、房产继承争议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用法律守护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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