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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制度框架下,涉及不动产的继承纠纷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两套具有家族财产属性的房屋引发的继承争议,不仅涵盖公证遗嘱与打印遗嘱的效力竞合问题,还涉及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及被继承人赡养义务履行等争议焦点。司法裁判将如何依据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法律事实认定与法律规范适用?其裁判逻辑与法理依据又将如何体现?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张建国与李淑兰是夫妻,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张晓峰、次子张晓辉、长女张晓婷 。张晓峰于 2011 年离世,留下女儿张雅婷;张晓辉于 2016 年去世,其子张宇轩 。李淑兰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因病去世 。
争议财产: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胡同 5X 号旁门 8 幢)登记在张建国名下,面积 12.18 平米;二号房屋(位于同地址旁门 9 幢)登记在李淑兰名下,面积 9.6 平米 。双方均认可这两套房屋为张建国与李淑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张晓婷、张建国):请求对两套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李淑兰的遗产份额,具体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中,张建国各占八分之五份额,张晓婷、张宇轩、张雅婷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
被告抗辩:
张宇轩:不同意原告请求,主张按李淑兰遗嘱继承其名下遗产,只同意确认继承份额,拒绝支付折价款 。
张雅婷: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样只愿确认份额,不愿支付折价款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
2015 年 4 月 14 日,李淑兰通过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将二号房屋留给儿子张晓辉,但附有 “张晓辉要赡养我,为我养老送终” 的条件 。
张宇轩提交一份 2021 年 8 月 8 日的《个人遗嘱》及视频,遗嘱为打印件,内容是李淑兰名下所有财产由张宇轩继承。然而,视频未展示遗嘱制作过程和李淑兰宣读内容,且张宇轩承认遗嘱是自己提前打印,立遗嘱当日未宣读 。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均为夫妻婚后自建,于 2010 - 2011 年取得产权证书 。
赡养争议:张宇轩提供医院挂号单、缴费凭证等,称自 2021 年 7 月起照顾李淑兰并操办丧葬事宜;张建国则表示已补偿张宇轩相关费用,丧葬是自己负责,双方对费用金额和赡养情况存在分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见证人需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 。张宇轩提交的打印遗嘱,因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未见证完整制作过程,无法确定是李淑兰真实意思,所以该遗嘱无效 。而 2015 年的公证遗嘱,因指定继承人张晓辉先于李淑兰去世,所附赡养条件未成就,同样未发生效力 。
(二)代位继承适用
李淑兰的儿子张晓峰、张晓辉先于其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他们的子女张雅婷、张宇轩有权代位继承,即代替父亲继承李淑兰的遗产份额 。
(三)遗产份额分配
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淑兰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作为遗产。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李淑兰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张建国、女儿张晓婷,以及代位继承人张宇轩、张雅婷,四人平均分配遗产,每人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张宇轩虽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张建国名下):二分之一份额归张建国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李淑兰的遗产,由张建国、张晓婷、张宇轩、张雅婷各继承四分之一 。
二号房屋(李淑兰名下):二分之一份额归张建国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李淑兰的遗产,由张建国、张晓婷、张宇轩、张雅婷各继承四分之一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严谨
无论是公证遗嘱、打印遗嘱还是其他形式,都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尤其要注意见证人全程参与、逐页签名等细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
(二)代位继承有明确规则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了解这一规则,有助于提前规划财产分配,避免继承纠纷 。
(三)赡养证据需充分留存
主张多分遗产,需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日常照顾过程中,保留医疗票据、护理记录等凭证至关重要 。
(四)及时处理遗产纠纷
遗产分配争议应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延不仅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还会加剧家庭矛盾,增加维权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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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