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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证遗嘱,本应让遗产分配清晰明了,却因复杂的家庭关系引发重重争议。一套房屋、一笔存款,在亲属眼中究竟该如何分割?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解读公证遗嘱与法定继承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铭远
被告:张晓辉、张芳、张丽、张伟、张强
亲属关系:
张建国与周红梅系夫妻,张建国与前妻育有子女张勇、张婷;
张勇与孙莉为夫妻,育有子女张晓辉、张晓燕、张铭远(张晓燕之子);
张婷与王磊系夫妻,育有子女张芳、张丽、张伟;
张强为张建国、周红梅的养子 。张建国于 1975 年 11 月去世,张勇 2000 年正月 10 日去世,张婷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张晓燕 1988 年去世且未婚无子女,张铭远的母亲 2008 年 1 月 29 日去世,周红梅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去世 。
(二)案件背景
2000 年,周红梅以成本价购入位于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8 年 12 月 24 日,周红梅立下公证遗嘱,将一号房屋遗赠给外孙张铭远 。周红梅去世后,张铭远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己,并按法定继承分割周红梅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及丧葬费。但张晓辉、张芳等人对遗嘱不予认可,养子张强更提出财产分配应向困难家庭倾斜,还质疑部分财产去向,要求公开账户明细 。各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公证遗嘱是否有效,一号房屋该如何分配?
原告张铭远主张:周红梅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按遗嘱归自己所有,被告需协助办理过户 。
被告张晓辉等人主张:不认可遗嘱效力,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分配 。
(二)周红梅的其他遗产(存款、工资、丧葬费)如何分割?
原告张铭远主张:除房屋外,其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
被告张强主张:财产分配应向困难家庭倾斜,且要求查明并追回已被他人拿走的财产 。
(三)养子张强是否有资格继承遗产?
被告张晓辉等人主张:张强在张建国去世后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 。
被告张强主张:自己作为养子,有权公平继承遗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房屋产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效力优先 。周红梅的公证遗嘱程序合法,且张铭远在法定期限内(60 日)办理公证表示接受遗赠,因此遗嘱有效,一号房屋应归张铭远所有 。此外,购房时张建国已去世多年,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房屋应认定为周红梅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与代位继承规则
法定继承人确定:周红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张勇、张婷,养子张强 。因张勇、张婷先于周红梅去世,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计算:张勇的代位继承人包括张晓辉及张铭远(通过其母亲代位);张婷的代位继承人包括张芳、张丽、张伟 。各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
(三)其他遗产分割依据
工资收入与存款:遗嘱未涉及的工资收入、存款等,按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故张强分得 1/3,张勇、张婷的代位继承人共分得 2/3(张晓辉、张铭远、张芳、张丽、张伟按比例分配) 。
丧葬费处理: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法院参照继承比例分配 。
(四)举证责任与主张支持
被告提出存在其他遗产、张强未尽赡养义务等主张,但未提供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张铭远继承,张晓辉、张芳、张丽、张伟、张强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周红梅的工资收入 685914.21 元,张强继承 228638.07 元,张芳、张丽、张伟各继承 76212.69 元,张铭远、张晓辉各继承 114319.03 元 。
周红梅的丧葬费,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
驳回张铭远、张晓辉、张芳、张丽、张伟、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公证遗嘱优势显著
公证遗嘱经过专业机构审核,法律效力强,能最大程度保障遗嘱人意愿实现。若想明确财产分配,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
(二)及时行使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务必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错过期限,将无法获得相应遗产 。
(三)保留证据避免争议
主张他人未尽赡养义务、存在隐匿遗产等情况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日常应保留相关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空口无凭 。
(四)明确遗产范围
丧葬费、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分配规则与遗产不同。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准确区分财产性质,避免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着亲情考验,唯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在保障权益的同时减少矛盾。若你在遗嘱订立、遗产分割中遇到难题,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