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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子女该如何分割遗产?北京遗产律师指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房改房,因工龄福利的归属,让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父母一方去世后,健在一方购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这份 “隐形福利” 究竟能否作为遗产分割?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揭开房产继承中工龄福利的法律密码。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静、陈瑶

被告:陈威

其他关系人:陈建国与周玉芬系夫妻,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陈勇、陈静、陈威、陈瑶、陈明 。陈勇已离世,其子为陈昊 。陈建国于 2008 年 2 月 9 日去世,周玉芬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去世,陈勇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2009 年 8 月,周玉芬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并使用了陈建国 24 年的工龄进行折扣 。2010 年 2 月,周玉芬将房屋赠与陈威并完成过户登记。陈静和陈瑶认为,父亲陈建国的 24 年工龄在购房中具有财产价值,应视为父亲的遗产,她们有权继承相应份额,遂要求陈威支付对应折价款 。陈威则坚称,购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房屋属于母亲周玉芬个人财产,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姐妹俩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一)已故配偶的工龄福利能否作为遗产?

原告陈静、陈瑶主张:母亲购房使用父亲 24 年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父亲遗产,有权继承分割。

被告陈威主张:工龄福利是母亲购房享有的政策性优惠,不属于父亲遗产,不能进行分配。

(二)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原告陈静、陈瑶主张:虽陈威提供付款凭证,但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影响工龄福利的遗产属性。

被告陈威主张:自己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已由母亲赠与过户,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陈静、陈瑶主张:2021 年 7 月才知晓购房折抵父亲工龄一事,诉讼时效未过。

被告陈威主张:母亲 2014 年去世,原告 2021 年起诉,已超 3 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

案件分析

(一)工龄福利的遗产属性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中,周玉芬购房时陈建国已去世,虽陈建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折抵的 24 年工龄属于政策性福利,该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纳入陈建国的遗产范围 。

(二)房屋出资与所有权归属判定

陈威提交的银行凭证、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房屋已通过赠与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归陈威所有 。这一事实虽不影响工龄福利的遗产属性认定,但在确定折价款时,需考虑陈威的出资贡献。

(三)诉讼时效的界定

陈静和陈瑶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她们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才知晓工龄折抵情况,该时间应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因此,陈威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四)遗产份额的计算

结合陈建国的工龄、房价计算方式及房屋现市值,法院认定陈建国对房屋的贡献率为 3%,对应财产价值 126000 元 。考虑到陈威的出资情况,最终判决陈威向陈静、陈瑶分别支付折价款 31500 元。

裁判结果

被告陈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陈静、陈瑶房屋折价款 31500 元 。

驳回原告陈静、陈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政策福利需明确遗产属性

涉及房改房、工龄折扣等政策性福利时,应明确其遗产属性。已故配偶的工龄福利可能转化为遗产,提前规划可避免纠纷。

(二)保留出资证据至关重要

在家庭财产交易中,无论是购房还是其他重大支出,务必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出资凭证,明确财产权属,避免后续争议。

(三)关注诉讼时效节点

法律不保护 “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发现权益受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中止、中断情形,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四)赠与行为需规范操作

财产赠与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完成过户登记等法定程序,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建议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夹杂着亲情与利益的矛盾,唯有以法律为准则、以证据为支撑,才能妥善解决争议。如果你在房产继承、家庭财产分配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咨询专业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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