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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老房子,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却也可能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当继承遇上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一份关键协议的真假存疑,法院将如何拨开迷雾?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你看清遗产继承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雨霞
被告:赵婉清、赵嘉豪、丁晓梅
亲属关系:赵建国与李淑芬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长子赵志远、长女赵雨霞、次女赵晓琳 。赵志远与前妻周慧离婚后育有子赵嘉豪;赵志远与丁晓梅再婚;赵建国、李淑芬、赵志远已先后离世。
第三人:周慧(赵志远前妻、赵嘉豪生母)
(二)案件背景
一号房屋原系 1984 年拆迁安置的公租房,1993 年房改时由赵建国与朝阳区房管部门签订协议购得并登记在其名下。赵建国夫妇离世后,房屋一直未分割,由赵志远配偶丁晓梅居住。赵雨霞认为应与赵嘉豪、丁晓梅平均分割房屋,丁晓梅却拿出两份协议:1993 年家庭成员曾达成房屋由赵志远继承并补偿姐妹的协议(已遗失),2015 年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此事 。赵嘉豪则称父亲早有约定房屋归自己继承。此外,周慧主张房屋部分份额属于她与赵志远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多方争议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房屋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原告赵雨霞主张: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赵嘉豪、丁晓梅平均分割房屋。
被告丁晓梅、赵嘉豪主张:根据家庭协议,房屋应由赵志远及其继承人继承。
第三人周慧主张:房屋部分份额属于其与赵志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二)两份协议是否有效?
丁晓梅提交的 1993 年协议已遗失,2015 年补充协议虽有赵雨霞、赵晓琳签字,但二人称签字时未细看内容,且协议提及的经济补偿未实际支付。该协议是否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愿?
(三)房屋出资主体是谁?
丁晓梅、赵嘉豪称购房由赵志远出资,仅提供手写字条;赵雨霞、赵晓琳认为是赵建国出资,双方均无确凿证据。出资情况是否影响房屋归属认定?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与初始继承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一号房屋系赵建国与李淑芬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1/2 份额。李淑芬去世后,其 1/2 份额由赵建国、赵志远、赵雨霞、赵晓琳四人继承,每人分得 1/8。此时,赵建国拥有 5/8 份额,赵志远、赵雨霞、赵晓琳各占 1/8 。
(二)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归属
赵志远在与周慧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母亲份额,因无遗嘱明确归属,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周慧有权获得 1/16 份额 。
(三)协议效力认定关键
2015 年补充协议虽存在瑕疵,但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签订,赵雨霞、赵晓琳未能举证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无证据反驳协议内容,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结合协议约定,赵志远获得除周慧份额外的全部遗产,即 15/16 份额 。
(四)最终继承分配逻辑
赵志远去世后未留遗嘱,其 15/16 份额由丁晓梅、赵嘉豪平均继承,每人分得 15/32 份额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分配:丁晓梅占 15/32,赵嘉豪占 15/32,周慧占 1/16。
驳回赵雨霞要求平均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书面协议需规范留存
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条款细节,各方签字确认并留存原件。若协议遗失,后续争议中将面临举证困难。
(二)签字需谨慎核实内容
签署任何文件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切勿因亲情或人情盲目签字。若对内容存疑,可咨询专业律师后再作决定。
(三)共同财产及时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及时分割,避免后续继承纠纷中财产归属模糊。
(四)遗嘱规划保障权益
建议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可选择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避免因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矛盾。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掺杂情感与利益纠葛,唯有以法律为依据、证据为支撑,才能在维护权益的同时减少亲情损耗。若你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咨询专业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