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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一份遗嘱往往能决定财产的归属,但当遗嘱的真实性遭到质疑,一场家庭纷争便在所难免。今天要分享的案例中,一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因一份自书遗嘱引发了亲人间的激烈争议,法院又将如何抽丝剥茧,作出公正裁决?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晓雨
被告:程明远、程昊然
亲属关系:程志远与孙秀兰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程晓雨、程明远、程昊然 。程志远于 2005 年 2 月 20 日去世,孙秀兰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去世,双方父母均先于其二人离世 。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孙秀兰以成本价向甲公司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并于 2015 年 9 月 14 日完成登记,房屋登记在孙秀兰个人名下。2021 年 6 月 23 日,孙秀兰立下自书遗嘱,表明一号房屋 70% 份额由程晓雨继承,30% 份额由程明远继承。孙秀兰去世后,程晓雨持遗嘱要求确认房屋份额并办理过户,但遭到程昊然反对。
程昊然不仅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还提出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父亲程志远的工龄,程志远工龄对应的权益应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要求一并处理孙秀兰的存款、房屋出租收益等其他遗产 。由此,双方争议不断,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原告程晓雨主张:母亲孙秀兰所立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有遗嘱文本为证,且通过录音、录像资料能证明母亲立遗嘱时具备意思表达和书写能力 。
被告程昊然主张:母亲不可能留有遗嘱,遗嘱上住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日期与其他字迹不一致,且无法通过笔迹鉴定证明其真实性 。
(二)一号房屋的产权及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原告程晓雨主张:一号房屋为母亲个人财产,应按照遗嘱,由自己继承 70% 份额,程明远继承 30% 份额 。
被告程昊然主张: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父亲程志远的工龄,其中应包含程志远的权益份额,不能简单认定为母亲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
(三)孙秀兰的其他遗产应如何分割
原告程晓雨主张:扣除丧葬等合理支出后,对剩余存款、利息、抚恤金等遗产依法定继承分割 。
被告程昊然主张:应将所有遗产,包括房屋租金收益等,全部纳入分割范围,重新分配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虽然本案遗嘱因样本不足等原因无法完成笔迹鉴定,但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且无涂改、删减内容。程晓雨提供的录音、录像资料也能证实孙秀兰立遗嘱时具有相应能力。综合判断,法院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 。
(二)房屋产权及继承份额判定
从购房协议和房屋登记来看,一号房屋以孙秀兰名义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虽程昊然提出购房使用了程志远工龄,但相关单位无法证实存在工龄抵扣房屋价款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包含程志远权益份额,因此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属于孙秀兰个人财产,按遗嘱确定继承份额 。
(三)其他遗产分割依据
存款及利息:孙秀兰名下存款及利息属于遗产,因无遗嘱对该部分财产分配进行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由程晓雨、程明远、程昊然共同分割 。
丧葬费与抚恤金:丧葬费已由程晓雨支出,属于合理开支,由各继承人分担;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
房屋租金收益:一号房屋租金收益属于房屋收益,应由继承房屋的程晓雨和程明远按份额继承 。
裁判结果
孙秀兰名下一号房屋由程晓雨继承 70% 份额,程明远继承 30% 份额,程昊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
孙秀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利息由程晓雨继承,程晓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程明远 42123.45 元、程昊然 33552.69 元 。
驳回程晓雨、程明远、程昊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
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更需满足见证人等要求。条件允许时,可选择公证遗嘱,增强遗嘱法律效力 。
(二)保留关键证据
涉及遗产继承,要注意留存证明遗嘱真实性、被继承人行为能力的证据,如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医院出具的精神状态证明等。同时,保留财产来源、权属等相关凭证,避免争议 。
(三)明确财产归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工龄购买的房改房等特殊财产,建议提前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份额,防止继承时产生纠纷 。
(四)理性处理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容易伤害亲情,遇到分歧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选择诉讼,要尊重法律程序和裁判结果,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遗产继承不仅是财产的分配,更是亲情的考验。希望大家从这起案例中吸取经验,提前规划财产分配,避免家庭矛盾。如有遗嘱订立、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