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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王亮
被告:王军、王芳(代位继承人)、王强
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王建平与李兰系夫妻,育有子女王明、王华(已故)、王亮、王军、王强。王芳系王华之女,王华先于父母去世。
(二)案件背景
王建平与李兰婚后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建平名下),二人未留遗嘱。2011 年,王强签署《保证书》,承诺继承其父母名下二号平房承租权后,放弃对一号房屋的继承。后二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王强。2014 年,王建平出售一号房屋,购得三号房屋(即涉案房屋),购房款来自一号房屋售房款。2019 年李兰去世,2021 年王建平去世,王明、王亮起诉要求继承三号房屋,王强主张参与继承,双方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
王强是否因《保证书》丧失继承权?
原告主张:王强签署《保证书》明确放弃一号房屋继承,三号房屋系一号房屋权益转化,王强无权继承。
王强主张:保证书仅针对一号房屋,三号房屋为新购房产,且签署保证书时父母健在,放弃继承尚未生效。
三号房屋是否属于一号房屋的 “权益转化”?
原告主张:三号房屋购房款来自一号房屋售房款,属于原房产权益转化,应适用之前的放弃继承约定。
王强主张:三号房屋为独立购买,资金来源与一号房屋无关,且父母未明确放弃继承适用于新购房产。
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原告主张:王强丧失继承权,由王明、王亮、王芳(代位继承)均分。
王强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且尽到赡养义务应多分。
案件分析
(一)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24 条,继承开始前的放弃承诺需符合法定形式。王强签署的《保证书》虽非标准弃权声明,但明确约定 “取得二号平房承租权后,不参与一号房屋分割”,且二号平房已变更承租权,该承诺可视为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因一号房屋与三号房屋存在资金延续关系(售房款直接用于购房),法院认定三号房屋为一号房屋权益转化,王强的弃权承诺适用于新购房产。
(二)权益转化的法律依据
三号房屋购买时间与一号房屋出售时间接近,且售房款金额(229 万元)覆盖购房款(180 万元),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资金来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理论,财产形态转化不影响权益归属,故三号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延续,王强因先前弃权承诺丧失继承权。
(三)赡养义务与份额划分
王明、王亮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王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均等继承。王强虽主张赡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多分。
裁判结果
三号房屋由王明、王亮、王芳各继承 1/3 份额,三人相互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银行存款 26.3 万元及丧抚费 13.16 万元,由王明、王亮、王芳均分,王亮(持有存款)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
驳回王强的继承请求。
案件启示
(一)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明确
继承开始前的弃权承诺应注明 “放弃 XX 财产继承” 等清晰意思表示,避免使用 “不参与分割” 等模糊表述,必要时公证增强效力。
(二)财产权益转化需保留资金证据
出售旧房产购新房时,应留存售房合同、购房款转账记录等,证明资金连续性,避免被认定为独立财产引发继承争议。
(三)代位继承需符合法定条件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情形,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被代位人死亡证据。
(四)赡养义务需留存证据
主张多分遗产时,应提供医疗票据、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实质性证据,单纯口头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
本案警示:家庭财产安排需兼顾情感与法律,书面协议与资金流水缺一不可。提前通过律师介入明确财产边界,可有效避免继承时的权益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