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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按份共有产权房,一份自书遗嘱,在亲人离世后,瞬间点燃了家庭内部的继承战火。当遗嘱继承遇上法定继承的争议,法院又会如何裁决?今天带大家走进这起充满波折的房产继承纠纷案。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阳
被告:赵强、赵刚
其他相关人:赵峰(被继承人),曾与前妻林芳结婚,育有赵阳;赵峰母亲为孙玉兰;孙玉兰与赵大海育有赵强、赵军(已故)、赵刚、赵峰、赵勇;赵军之子为赵昊;赵勇表示支持赵阳诉求 。
(二)案件背景
2008 年,赵峰与甲公司、乙中心签订《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获得一号房屋 56% 的产权份额,乙中心持有 44% 份额。2011 年,三方又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房屋楼号。2020 年 1 月 12 日,赵峰立下自书遗嘱,表明去世后一号房屋归赵阳继承。同年 4 月 2 日,赵峰离世。2022 年,赵峰母亲孙玉兰也不幸去世。赵阳依据遗嘱起诉,要求继承父亲赵峰在一号房屋中的 56% 产权份额,却遭到赵强、赵刚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
争议焦点
赵峰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赵阳主张:遗嘱由赵峰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
被告赵强、赵刚主张: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若遗嘱无效,则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赵峰遗产 。
一号房屋 56% 产权份额应如何继承?
原告赵阳主张:按照遗嘱,一号房屋 56% 产权份额应由自己继承。
被告赵强、赵刚主张:若遗嘱无效,赵峰的遗产应在法定继承人中分配,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
未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如何处理?
法律关键:房屋未登记所有权,法院需确定继承人对购房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承继问题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形式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峰的遗嘱满足上述全部形式要件,虽然赵强、赵刚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机关因样本条件不足终止鉴定,无法推翻遗嘱真实性。且无证据表明赵峰立遗嘱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况,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
(二)房产继承规则:遗嘱优先,合同承继
由于遗嘱有效,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但一号房屋因未完成所有权登记,尚不具备直接继承产权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赵峰在购房合同及补充合同中作为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赵阳承继。这意味着赵阳虽暂未直接获得房屋产权,但取得了父亲在购房合同中的相应权益,待房屋完成登记后,可进一步主张权利 。
(三)法定继承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赵强、赵刚提出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因遗嘱有效,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二人虽称自己尽到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支持 。
裁判结果
赵峰与甲公司、乙中心签订的《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合同(按份共有产权)》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由赵阳承继;
赵峰与甲公司、乙中心签订的《风貌保护工程搬迁居民定向安置购房补充合同(按份共有产权)》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由赵阳承继;
驳回赵阳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赵强、赵刚的诉讼主张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避免争议留隐患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条件允许时,可通过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增强遗嘱可信度,减少家庭纠纷 。
(二)未登记房产继承,关注合同权益承继
对于尚未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房产,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产权,但可依据法律规定承继被继承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三)主张权利靠证据,赡养多分需证明
在继承纠纷中,若主张因尽到赡养义务而多分遗产,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医疗费用支付记录、日常照料记录等。缺乏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
这场家庭继承大战,最终以法院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和合同权益的分配落下帷幕。它警示我们,提前做好财产规划,用法律武器守护家庭,才能避免亲人之间因遗产对簿公堂的遗憾。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