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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二十年的再婚婚姻,在一方离世后,因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存款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遗产争夺战。自书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让这场家庭纠纷充满了法律博弈。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梅
被告:陈华
亲属关系:陈华与被继承人赵刚于 1961 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且婚后未育。李梅是赵刚的妹妹,与赵刚为亲兄妹关系 。
(二)案件背景
赵刚与陈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一号房屋(位于海淀区)和二号房屋(位于海淀区)。2019 年 12 月 19 日,赵刚立下自书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名下两套房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妹妹李梅继承。2021 年 5 月 1 日,赵刚离世。李梅依据遗嘱要求继承赵刚的遗产份额,陈华则以遗嘱无效、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等理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争议焦点
赵刚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李梅主张:遗嘱由赵刚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还有录像证明书写过程,是赵刚真实意愿,应合法有效。
被告陈华主张:2019 年赵刚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且李梅此前已放弃继承,赵刚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一人继承。
涉案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李梅主张:按照遗嘱,继承赵刚在两套房屋及其他财产中的全部份额,陈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被告陈华主张:两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自己的份额;赵刚还有大量由李梅保管的存款,要求在本案中一并按法定继承分割;自己垫付的房屋物业费、超标费,也应从李梅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证据充分,遗嘱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刚的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李梅提供的录像清晰记录了遗嘱书写过程,进一步佐证了遗嘱真实性。陈华虽质疑赵刚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析产后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及夫妻名下存款均为赵刚与陈华的共同财产,在分割赵刚遗产前,需先析出陈华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由李梅依据遗嘱继承 。
(三)具体财产分配细节
房屋分配:考虑到一号房屋由陈华居住、二号房屋由李梅居住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使用和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陈华所有,陈华向李梅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二号房屋归李梅继承,李梅向陈华支付相应折价款 。
存款分割:经法院核算,夫妻共同存款总计 3473120.31 元,赵刚的遗产份额为一半即 1736560.15 元。其中,由李梅保管的 290 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梅需返还陈华相应份额,剩余归李梅所有 。
费用扣除:陈华垫付的房屋物业费、超标费,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和继承份额,由李梅按比例承担并支付给陈华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陈华所有;
二号房屋归李梅所有,陈华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陈华房屋折价款、物业费及超标费共计 1555272.3 元;
李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陈华存款 1163439.85 元;
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留存证据很关键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条件允许的话,可通过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或真实性存疑导致遗嘱无效。
(二)夫妻财产早规划,明确约定避纠纷
再婚家庭财产关系往往更为复杂,夫妻双方可通过签订财产协议,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减少继承时的矛盾与争议。
(三)继承放弃需谨慎,口头声明无效力
法律规定,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若未采用法定形式,即便曾口头表示放弃,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因此在处理继承事务时,一定要采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表达意愿。
(四)财产保管责任重,账目清晰免纷争
代为保管他人财产时,务必做好账目记录,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因财产混同或账目不清,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