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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财产的纠葛,往往最容易撕开家庭和睦的表象。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一个小村庄里,一对父女因为一处老宅子对簿公堂。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农村老宅该如何分割?这场继承风波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真相?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雨
被告:陈大海
其他相关人:林芳(陈小雨母亲,已去世);林平(林芳父亲)
陈小雨是陈大海与林芳的女儿,林芳的父母分别为林平和周秀云(已去世) 。
(二)案件背景
陈大海与林芳婚姻存续期间,在大兴区黄村镇拥有一处院落(一号院落),院内共有三排房屋。2022 年,林芳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2024 年,林芳的父亲林平自愿放弃对女儿财产的继承。陈小雨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在一号院落中的房产份额,遂将父亲陈大海告上法庭,要求继承院落内指定的 7 间房屋,而陈大海则表示反对 。
争议焦点
一号院落内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陈小雨主张:房屋由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设、翻建,应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份额。
被告陈大海主张:未明确反对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同意女儿的继承诉求 。
陈小雨能继承哪些房屋份额?
原告陈小雨主张:要求继承一号院落内北起第一排东房(门档)1 间、北房 3 间,北起第二排 2 间,北起第三排 2 间,共 7 间房屋 。
被告陈大海主张:不同意陈小雨的诉讼请求,未明确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
林平放弃继承对遗产分配有何影响?
陈小雨认为:林平放弃继承后,母亲的遗产应由自己和父亲平均分配,自己可按诉求继承相应房屋 。
法律关键:林平放弃继承后,林芳的遗产将在陈小雨和陈大海之间进行分配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号院落内的 32 间房屋,其中第二排、第三排 22 间由陈大海与林芳于 2005 年建设,第一排 10 间于 2008 年翻建 。这些建设、翻建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且双方无其他财产约定,因此法院认定这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二)继承方式确定:法定继承 + 份额分配
林芳去世时未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林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陈大海、女儿陈小雨、父亲林平 。林平主动放弃继承后,林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即 16 间房屋对应的份额),将由陈小雨和陈大海平均继承 ,每人分得 8 间房屋对应的份额 。
(三)具体房屋分配:结合实际,酌情判定
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现状(部分房屋出租,部分由陈大海居住)、陈小雨的诉求等因素,最终判决一号院落内北起第一排东房(门档)1 间、北房 3 间,北起第二排 2 间,北起第三排 2 间,共 7 间房屋由陈小雨继承 。同时明确,该判决仅确定继承归属,不涉及房屋的行政性质认定(如是否违建),也不能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一号院落内北起第一排东房(门档)1 间、从东向西数北房 3 间,北起第二排从东向西数北房 2 间,北起第三排从东向西数北房 2 间,共计 7 间房屋,由陈小雨继承所有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订立遗嘱,避免家庭纠纷
很多家庭因未提前规划财产继承,在亲人离世后陷入纷争。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明确财产分配,减少矛盾。尤其对于农村房产等特殊财产,更需尽早安排 。
(二)了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保护自身权益
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存款等,若无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继承时,要先析产再分配 。例如本案中,陈小雨正是基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有权继承母亲的份额 。
(三)农村房产继承注意事项
农村房屋常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审批等问题,继承时不仅要遵循继承法,还需关注当地政策。此外,法院判决不代表房屋产权自动变更,继承人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这场父女间的房产之争,最终以法律的裁决暂时画上句号。但它提醒我们:亲情珍贵,财产规划更要趁早,用法律的手段守护家庭,才能避免对簿公堂的遗憾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