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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留下近千万遗产,妻子和公婆却因分割问题对簿公堂!银行存款、理财、房产、保险金…… 每一项财产都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这场关乎亲情与利益的遗产纠纷,法院最终会如何裁决?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1:陈海山(死者父亲)
原告 2:林秀兰(死者母亲)
被告:苏婉清(死者妻子)
关键关系:死者陈远因病离世,未立遗嘱。陈海山、林秀兰作为父母,苏婉清作为配偶,三方就陈远的遗产分割产生争议,两位老人将儿媳苏婉清告上法庭。
(二)案件背景
2013 年 9 月,陈远与苏婉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2 年 8 月,陈远因病不幸去世。陈远离世后,其父母与妻子多次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逐渐激化。
两位老人认为,儿媳苏婉清在陈远去世后,存在恶意转移遗产的行为,不仅将陈远名下的理财赎回并转入自己账户,还在陈远生前未尽到照顾义务,住院时阻挠治疗,去世后甚至骚扰要挟老人,因此要求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多分,让苏婉清少分或不分 。
而苏婉清则辩称,自己与陈远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尽到了扶养义务,转移存款只是为防止保险费自动扣款,并非恶意转移。同时,她指出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全部作为遗产分割,且遗产分配应遵循均等原则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遗产范围如何界定:陈远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公积金、保险理赔款等,以及苏婉清名下的部分财产,哪些属于陈远的遗产?
遗产分割比例怎样确定:二原告主张苏婉清存在过错应少分,苏婉清要求均等分割,法院该如何认定?
债务扣除是否合理:二原告提出扣除陈远的个人债务本息,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法律认定
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各项财产逐一审查: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远和苏婉清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如公积金、部分银行存款等,先分出一半归苏婉清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陈远的遗产 。例如,陈远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476506.32 元,扣除苏婉清个人所有的 238248.16 元后,其余 238258.16 元才是遗产。
个人财产认定:陈远婚前的财产,像婚前开设的银行账户存款、婚前购买的一号房屋等,均属于其个人遗产 。保险理赔款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未指定或受益人不明的才作为遗产处理 。
苏婉清名下财产:苏婉清名下与陈远有关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同样先分割出一半作为陈远的遗产。但苏婉清婚前财产、陈远去世后其个人获得的收入等,不属于陈远遗产 。
(二)遗产分割比例的考量
虽然二原告指控苏婉清转移遗产、未尽照顾义务,但法院认为,苏婉清将理财转账主要是继续理财行为,未构成隐匿;而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婉清存在重大过错 。不过,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失去儿子后生活更需保障,法院依据法律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适当照顾” 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向二原告倾斜 。
(三)债务扣除的审查
对于二原告主张的陈远个人债务,除了一号房屋剩余房贷有明确依据外,其他债务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 。房贷作为陈远的消极遗产,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依法承担偿还义务 。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存款与理财分割:陈远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按比例由二原告继承;苏婉清名下用陈远遗产购买的理财产品部分,需支付二原告各 145 万元 。
房产与车辆分配:一号房屋由二原告继承,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房贷,并向苏婉清支付折价补偿款 68 万元;车辆一半归苏婉清个人,另一半由苏婉清继承 。
其他财产处理:公积金、企业年金、社会保险金等按份额分割;苏婉清需支付二原告丧葬费和墓地费 。
五、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产,避免纠纷
通过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和比例,可有效减少亲属间的矛盾。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复杂家庭关系时,遗嘱能让身后事处理更清晰 。
(二)保存财产证据,维护权益
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财产来源、归属的相关凭证,如购房合同、银行流水、保险合同等。一旦发生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是维权的关键 。
(三)理解法律规定,理性维权
遗产分割遵循法定规则,亲属间应理性看待,避免情绪化冲突。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激化矛盾 。
这场遗产纠纷中,没有真正的赢家。原本亲密的家人因利益纷争对簿公堂,令人唏嘘。希望大家都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提前规划、理性处理,守护好亲情与财产。你对这类遗产纠纷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