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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牵连婚后房产,法律如何界定责任?北京房产律师探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22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房子归了前妻,却因前夫欠债要被法院拍卖?这样的魔幻剧情,真实发生在李女士身上。面对债主的强制执行,她能否保住属于自己的房产?法院的判决,揭开了婚姻财产与债务执行的深层法律逻辑。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悦(前妻)

被告:赵刚(债主)

第三人 1:陈昊(前夫)

第三人 2:甲公司(陈昊债务关联方)

关键关系:李悦与陈昊曾为夫妻,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李悦。陈昊因债务纠纷被赵刚起诉,法院拟拍卖登记在陈昊名下的一号房屋,李悦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

(二)案件背景

1990 年,李悦与陈昊登记结婚,2014 年夫妻二人购入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昊个人名下。2020 年 4 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李悦所有,因房屋尚在银行抵押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待房屋法拍还清贷款后,剩余房款归李悦 。

然而,早在 2017 年,陈昊与甲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赵刚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陈昊和甲公司偿还赵刚借款本金 160 万元及利息 。因陈昊未履行还款义务,赵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17 年查封一号房屋,并在 2023 年决定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李悦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她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房屋查封、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至少享有 50% 所有权 ;赵刚则坚称查封合法,房屋登记在陈昊名下就应执行;陈昊的亲属也表示理解李悦诉求,但法律程序需依法推进。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李悦与陈昊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悦依据离婚协议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否对抗赵刚的债权执行?

法院是否应当停止对一号房屋的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婚姻存续期间购房,属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虽登记在陈昊一人名下,但购置于李悦与陈昊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李悦依法享有 50% 份额 。

(二)权利对抗分析:离婚协议难敌善意债权

李悦主张依据离婚协议,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但法院指出:

债务优先性:赵刚的债权形成于李悦与陈昊离婚协议之前,且已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相比之下,离婚协议仅对李悦和陈昊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赵刚 ;

登记公示效力:房屋登记在陈昊名下,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赵刚有理由相信房屋属于陈昊个人财产,法院查封执行符合法定程序 。

(三)执行措施合法性:共有财产可执行,但需保障份额

虽然李悦对房屋享有 50% 份额,但因债务人陈昊未履行债务,法院有权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过在后续拍卖分配中,李悦享有的 50% 份额权益应依法得到保障 。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一号房屋为李悦与陈昊共同共有,李悦享有 50% 产权份额;

驳回李悦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房屋仍将被执行拍卖,但李悦的财产份额会在执行款分配中予以保留。

五、案件启示

(一)房产登记暗藏风险,共有财产需明确

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因一方债务面临被执行风险。建议夫妻在购房时明确登记为共有,或签订财产协议并公证 。

(二)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债权

离婚时对财产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若涉及对外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需充分考虑债务因素 。

(三)及时行使权利,留存关键证据

如遇财产被执行风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通过诉讼解决。同时,保留好购房合同、离婚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

这起案件为当事人敲响警钟,在财产交易与婚姻关系处理中,唯有严守法律规则、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类似纠纷,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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