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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内无忧退房,不满意随时退!” 面对开发商这样的承诺,你会不会心动?可要是签了合同想退房时,开发商却变卦,又该怎么办?最近,就有两位购房者因为这句承诺,和开发商闹上了法庭!这场纠纷究竟谁对谁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咱们一起来看看!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甲发展公司(开发商)
被告:刘辉、刘阳(父子,购房者)
关键关系:甲发展公司与刘辉、刘阳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 XX 街区)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及解除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 6 月 10 日,刘辉、刘阳与甲发展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及相关附件,以 3741214 元的总价购买一号房屋,约定分三期付款:首期 751214 元于签约当日支付,第二期 1500000 元在 2023 年 9 月 10 日前支付,第三期 1490000 元以贷款方式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前支付 。
刘辉、刘阳按时支付了首期房款,但后续两期未付。甲发展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刘辉、刘阳支付总房款 10% 的违约金 374121.4 元。而刘辉、刘阳则辩称,购房前甲发展公司销售人员承诺 “6 个月无理由退房”,他们在 2023 年 9 月 7 日已提出退房,合同应已解除,不应承担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化。
二、争议焦点
刘辉、刘阳是否享有 “6 个月无理由退房” 的合同解除权?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若已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刘辉、刘阳未支付后续房款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向甲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
(一)“6 个月无理由退房” 承诺的法律效力
甲发展公司销售人员董某在销售房屋时,多次向刘辉、刘阳作出 “6 个月无理由退房”“无忧退房” 的承诺。从法律角度看,董某作为甲发展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行为代表公司,且该承诺对刘辉、刘阳决定购房有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该承诺未写入正式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所以,刘辉、刘阳在约定的 6 个月期限内,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刘辉、刘阳于 2023 年 9 月 7 日通过微信向董某表示要行使无理由退房的权利,并在 9 月 28 日向甲发展公司邮箱发送《通知函》主张解除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因此,法院认定该预售合同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正式解除 。
(三)违约金主张能否成立
甲发展公司以刘辉、刘阳逾期支付房款超 90 天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刘辉、刘阳在合同约定的 6 个月期限内行使了解除权,且合同已解除,他们无需再履行支付后续房款的义务。所以,甲发展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甲发展公司提出的刘辉、刘阳不满足《协议书》约定退房条件的观点,法院经审理发现,《协议书》约定的退房条件与董某的口头承诺不一致,且甲发展公司未对相关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还不合理限制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因此未采纳甲发展公司的这一意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发展公司与刘辉、刘阳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解除;
驳回甲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口头承诺也要留证据
购房者在买房时,对于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证明承诺的存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本案中,刘辉、刘阳正是因为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才得以证明 “6 个月无理由退房” 的承诺。
(二)合同条款仔细看
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关键内容。如果对某些条款不理解,要及时要求开发商解释清楚,避免陷入不合理的条款陷阱。
(三)维权要及时合法
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权。行使权利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比如解除合同要按照规定通知对方,并保留相关证据,确保维权行为有效。
(四)商家诚信经营很重要
开发商等商家应秉持诚信原则,兑现销售时的承诺。随意反悔不仅会损害消费者信任,还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影响企业声誉和发展。
这场购房纠纷给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敲响了警钟。你在买房过程中遇到过类似问题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