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周建、林芳、周立
关键关系:周明与周建、周立系兄弟,均为已故周志强、张慧子女。周志强与张慧留有一号宅院(位于大兴区),拆迁后因补偿分配产生争议。
(二)案件背景
周志强(1986 年去世)与张慧(2018 年去世)育有子女周明、周建、周立、周芳(已放弃权益)。一号宅院原由周志强、张慧共建北房 10 间,后周建、周立于 2008 年未经审批增建南房 6 间及北房东侧 2 间。2018 年,宅院因机场建设拆迁,拆迁安置对象认定为周建(宅基地确权人),共获补偿款 348 万余元及 4 套安置房(总面积 397.35㎡)。周明以继承北房西侧 8 间 10% 份额为由,主张分割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及安置房,周建等人以周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周明起诉要求分割区位补偿价、搬迁奖励等共计 188 万余元,并主张 132.45㎡安置房。周建辩称周明户籍已迁出,无权获得区位补偿,且增建房屋属合法建筑,拆迁利益应按确权归属分配。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及继承判决,认定周明仅享有原北房西侧 8 间 10% 份额对应的补偿,驳回其他请求。
二、争议焦点
宅基地使用权与户籍关联:周明户籍迁出后是否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获得区位补偿价?
拆迁补偿项目分配规则: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安置房指标等应按房屋继承份额还是宅基地确权归属分配?
增建房屋合法性:周建、周立 2008 年增建的 280.83㎡房屋是否属违建,其补偿利益如何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户籍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周明及被告均为非农业户籍,不具备宅基地原始取得资格,但可基于继承房屋份额(北房西侧 8 间 10%)享有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因户籍迁出,周明无权单独主张宅基地整体区位补偿,仅能按房屋继承份额(10%)分配相关利益。
(二)拆迁补偿项目性质与分配
区位补偿价(1656054 元):属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周明按 10% 份额享有 165605.4 元。
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补偿(777821 元):北房西侧 8 间占总面积 31.4%(128.8㎡/409.63㎡),周明享 10% 即 24493.5 元(777821 元 ×31.4%×10%)。
搬迁奖励与未建房奖励:综合考虑贡献及拆迁配合度,周明按 10% 份额酌情分配 19550.4 元。
安置房指标:按合法建筑面积(北房西侧 8 间)对应宅基地面积的 75% 计算,周明享有 12.88㎡指标,折抵货币补偿 46110.4 元(按市场价 8000 元 /㎡与优惠价 4420 元 /㎡差额计算)。
(三)增建房屋争议
周建、周立增建的 280.83㎡房屋虽无审批手续,但拆迁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获补偿。因增建行为发生在继承分割前且未征得周明同意,该部分补偿利益归增建人所有,周明无权主张分割。
四、裁判结果
周建、林芳、周立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周明搬迁补偿款 274416.7 元(含区位补偿、房屋补偿、奖励及安置房指标折价款);
驳回周明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宅基地使用权与户籍脱钩限制:非农业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房屋,但仅能基于房屋份额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单独主张宅基地补偿权益。
拆迁补偿分配逻辑:区位补偿、安置房指标等以宅基地确权及户籍为基础,房屋继承份额仅影响地上物补偿分配,需结合拆迁政策综合认定。
增建房屋法律风险:拆迁前突击建房虽可能获补偿,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增建行为可能引发权属争议,建议提前协商或办理审批手续。
证据留存与诉讼策略:主张拆迁利益需提供产权证明、户籍材料及拆迁政策文件,避免仅以继承份额推定全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