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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
被告:林悦
关键关系:陈宇与林悦原系夫妻,2008 年 2 月 18 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子,2020 年 11 月 11 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因一号房屋权属及财产协议效力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离婚时,陈宇与林悦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无共同财产分割。2022 年,陈宇购买一号房屋并入住。2023 年 5 月 20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陈宇将一号房屋一半份额赠与林悦,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年 12 月 3 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对居住等问题作出约定。后因情感矛盾,陈宇以林悦欺骗伤害其感情为由,诉请撤销两份协议,并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三)诉讼过程
陈宇起诉要求撤销与林悦签订的两份协议,确认一号房屋归其单方所有并要求林悦返还房屋。林悦辩称,陈宇行使撤销权已超一年除斥期间,且协议并非赠与,而是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同时以陈宇此前占有物返还纠纷败诉为由反驳其诉求。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及陈述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协议性质认定:2023 年 5 月 20 日的《协议书》属于赠与协议还是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撤销权行使:陈宇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 658 条撤销对林悦的赠与?其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房屋权属界定:一号房屋在双方存在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应归陈宇单方所有,还是由双方共有?2023 年 12 月 3 日的协议是否影响房屋权属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性质与效力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需满足无偿给予的特征。本案中,虽陈宇主张 5 月 20 日协议为赠与,但双方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且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协议将一号房屋约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共同财产分割合意。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12 月 3 日协议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亦属有效。
(二)撤销权与房屋权属分析
陈宇援引《民法典》第 658 条主张撤销赠与,但协议性质并非赠与,其撤销权基础不成立。且即便认定为赠与,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陈宇理论上可行使撤销权,但林悦提出除斥期间抗辩。从协议签订(2023 年 5 月 20 日)至起诉(未提及具体起诉时间,但可推测已超一年),若陈宇无法证明存在除斥期间中止、中断情形,其撤销权主张难以得到支持。此外,一号房屋虽由陈宇出资购买,但协议已对权属作出约定,出资情况不能对抗协议效力,故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单方所有缺乏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宇要求撤销两份协议、确认一号房屋归其单方所有并要求林悦返还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财产协议签订谨慎性:离婚后处理财产关系时,协议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产生赠与与财产分割的性质争议。若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建议明确权属变更流程及时间节点。
撤销权行使时效性:行使赠与撤销权等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及时主张权利。超过期限,即便权利本身存在,也可能因期间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证据留存重要性:主张协议性质、签订背景或对方存在过错等事实时,应注重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婚姻财产规划意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应合理规划财产分割,明确财产归属。若离婚后仍有财产未处理或产生新的财产关系,再次签订协议时需谨慎,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