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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芳
被告:陈勇
关联关系:陈芳与陈勇系兄妹关系。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芳诉请:
判令陈勇偿还借款 1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10 万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4 月 25 日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 10% 计算至给付之日);
诉讼费由陈勇承担。
事实理由:2019 年,陈勇向陈芳提出借款需求,陈芳出售自己名下一号房屋(位于通州区)得款 260 万元,于 2019 年 9 月 5 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陈勇 110 万元。当日,陈勇出具 110 万元收条,但至今未还款,故陈芳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
陈勇辩称:不认可陈芳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110 万元是二人出售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的卖房款(总价 261 万元),经协商,陈芳分得 150 万元,自己留 110 万元 。
(四)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出售委托:陈芳委托陈勇出售一号房屋,2019 年 5 月 15 日,陈勇以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261 万元,含定金 20 万元。
资金往来与凭证:2019 年 9 月 5 日,陈芳向陈勇转账 110 万元,同日,陈勇出具收条,注明 “今收到卖房款 110 万元整”。
双方争议证据:
陈勇提交 2019 年 8 月 12 日录音,内容显示陈芳与陈勇协商分配售房款,明确陈芳拿 150 万元,陈勇拿 110 万元,陈芳认可录音真实性。
陈芳提交 2024 年 1 月 21 日录音,称因儿子知晓转账一事要求陈勇还款,陈勇表示目前无力偿还;陈勇认可录音真实性,但称后续已告知陈芳 110 万元为售房款。
其他事实:2019 年 11 月 28 日,陈勇向陈芳转账 19 万元,双方确认该款项为另一房产(某大楼)拆迁补偿款 。
二、争议焦点
陈芳与陈勇之间是否存在 110 万元的借贷关系?
陈勇收到的 110 万元属于借款还是售房款分配所得?
三、案件分析
(一)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陈芳仅以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陈勇抗辩款项为售房款,此时陈勇需对其主张举证,陈勇提交的录音及收条内容,能证明双方就售房款分配达成一致 。
(二)证据综合认定
陈勇出具的收条明确款项性质为 “卖房款”,而非 “借款”,且转账当日未签订借条。
2019 年 8 月 12 日录音中,陈芳与陈勇详细协商售房款分配,与收条内容相互印证。
陈芳在近 5 年内未向陈勇催款,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其主张的借贷关系难以成立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陈芳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款项性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应通过书面协议、借条等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或其他用途,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保留关键证据:交易过程中,及时留存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尤其是涉及财产分配、借贷等重要事项。
及时主张权利: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长时间未主张可能因证据缺失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亲属财产往来需谨慎:亲属间经济往来频繁,更需规范流程,避免因人情忽略法律风险,损害双方关系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