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丙公司
被告:丁公司
第三人:戊公司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丙公司诉请:
判令戊公司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在第 1 项请求履行完毕后 7 日内,丁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用由丁公司承担。
庭审中,丙公司撤回要求丁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的诉求。
事实理由:丙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开始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并陆续签订供热、燃气合同。2020 年 12 月 28 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款 2750789 元。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次日起 730 日内办妥产权登记,否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号房屋存在戊公司的抵押权,但丁公司售房时表示戊公司同意销售,且合同附件有戊公司同意销售函件。根据相关法律,戊公司在丙公司支付全部房款后,仅能就售房款优先受偿,应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丁公司也应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
(三)被告与第三人答辩
丁公司未作答辩。
戊公司述称:
同类案件已认定购房主体应为自然人,丙公司不是实际购房人,不具诉讼权利,应驳回起诉;
丙公司购房事实存疑,需查实是否借购房对抗抵押权;
即便存在真实购房行为,购房协议也不能对抗戊公司合法抵押权;
戊公司抵押权并非基于房屋开发贷款设立,对丁公司无资金监管义务,无过错,抵押权不应消灭,不应注销抵押登记;
丙公司为法人,一号房屋为办公用房,不符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戊公司仍应就一号房屋优先受偿,不应为丙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
(四)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买卖相关:2020 年 12 月 28 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以 2750789 元购买一号房屋,合同载明房屋已抵押给戊公司,抵押登记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6 日,债务履行期限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双方办理了网签备案。丙公司支付购房款,丁公司出具发票,丙公司办理房屋入住 。
抵押相关:2020 年 5 月 22 日,己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融资额 250000000 元,并办理公证。2020 年 6 月 10 日,戊公司与己公司、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丁公司以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房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评估价值 503860000 元,抵押金额 500000000 元,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 。
其他:戊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声明,包括一号房屋,但仍主张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后戊公司申请执行证书,确定对丁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
二、争议焦点
丙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为一号房屋实际购房人?
丙公司与丁公司的购房协议能否对抗戊公司对一号房屋的抵押权?
戊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一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丁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主体资格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戊公司以同类案件认定购房主体应为自然人,质疑丙公司诉讼资格,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法人不得购买此类房屋,丙公司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二)抵押权与购房协议的关系
戊公司同意丁公司销售抵押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况下,其仅能就转让价金优先受偿,丧失对已售房产的物上追及力。丙公司已支付全部房款,戊公司对一号房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已丧失 。
(三)各方义务认定
丙公司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丁公司作为出卖人,在抵押权注销后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戊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在丧失对一号房屋优先受偿权基础的情况下,应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戊公司协助丙公司办理一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 10 日内,丁公司协助丙公司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案件启示
交易前审慎调查:购房方在购买抵押房屋时,不仅要确认抵押权人是否同意销售,还需了解抵押相关具体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
抵押权人权利边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后,应明确自身权利范围,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导致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
合同履行与风险防范: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需妥善处理抵押与产权登记的关系;购房方要关注合同约定的产权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