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交易中,若原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导致房屋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该由谁退还?中介公司和出卖方如何分担责任?北京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出卖方需按自认收到的房款金额退款,中介公司未举证已全额转交房款的,需承担剩余款项的退还责任。这一判决为拆迁安置房交易的风险防范和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玲、吴佳(周玲与前夫吴刚之女)
被告:张磊、赵鹏、丙公司(赵鹏任职的中介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13 年,周玲与前夫吴刚经丙公司员工赵鹏介绍,得知张磊要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 ——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2013 年 11 月 4 日,周玲向赵鹏账户转入定金 15 万元,赵鹏出具收条确认收到。
2013 年 11 月 20 日,张磊及其配偶与吴刚签订《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载明张磊自愿将一号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吴刚,北京W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盖章确认。
2013 年 11 月 21 日,周玲向赵鹏转账尾款 85 万元,累计支付 1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21 日,周玲与吴刚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产权归女儿吴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7 年 4 月 11 日,吴刚办理一号房屋入住手续,并签订相关供水、权属转移登记授权协议。
2019 年 1 月 30 日,吴刚去世。
2021 年,W公司与张磊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随后,W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一号房屋,法院判决周玲、吴佳等人腾空并返还房屋。
周玲、吴佳认为,张磊、赵鹏及丙公司应返还 100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1. 三被告返还购房款 100 万元及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 LPR 从 2013 年 11 月 21 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 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张磊辩称,仅将房屋出售给 “倒房者”,收到现金 40 万元,未直接出售给吴刚,也未收到 100 万元,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理据不足。
赵鹏辩称,其系丙公司员工,意见与丙公司一致。
丙公司辩称,其仅为居间方,已促成交易并办理更名手续,不应承担责任。100 万元包含房款 87 万元、中介费 1.74 万元、更名费 11.26 万元,其中 87 万元已通过现金交付张磊,中介费 1.74 万元为公司收入,更名费交给开发商。
(三)查明事实
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因张磊伪造拆迁文件被确认无效,导致吴刚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已按判决返还房屋。
周玲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11 月 21 日向赵鹏转账 15 万元、85 万元,赵鹏于收款当日分别取现 15 万元、87 万元。
丙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收取中介费 1.74 万元,但未举证证明更名费 11.26 万元的支付情况。
张磊在另案庭审中认可收到房款 40 万元,丙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 87 万元全额转付张磊。
吴刚的继承人均表示未对一号房屋出资,相关利益归吴佳所有;周玲父母(曾出资 43 万元)亦同意利益归吴佳。
(四)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100 万元购房款的构成及责任如何划分?
赵鹏是否应承担退款责任?
利息请求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根据《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及庭审记录,一号房屋的出卖方为张磊,买受方为吴刚,丙公司为居间方。周玲主张赵鹏、丙公司为共同出卖方,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二)购房款的构成及责任划分
款项构成:周玲、吴佳支付的 100 万元,丙公司认可包含中介费 1.74 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其主张的 “更名费 11.26 万元” 因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剩余 98.26 万元应认定为房款。
责任划分:
张磊认可收到房款 40 万元,应承担该部分退款责任。
丙公司作为居间方,未举证证明已将收取的房款全额转付张磊,故需对剩余 58.26 万元(98.26 万元 - 40 万元)承担退款责任。
赵鹏收取款项系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佳购房款 40 万元;
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吴佳购房款 58.26 万元;
驳回周玲、吴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高,需核实产权合法性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依赖于原始拆迁协议及安置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因张磊伪造文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房屋被返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务必核实拆迁安置手续的真实性,确认出卖方对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避免因产权瑕疵导致损失。
(二)居间方需履行审慎义务,规范款项流转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不仅要促成交易,还应确保款项流转透明可追溯。本案中丙公司因无法证明已将房款全额转付张磊,最终承担了部分退款责任。提醒中介公司:1. 留存房款转交的书面证据(如收条、转账记录);2. 明确款项构成并向买卖双方说明;3. 对交易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
(三)大额交易应留存完整证据,明确合同相对方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相对方认定存在争议。建议购房者: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2. 直接向出卖方支付房款,避免通过个人账户中转;3. 要求出卖方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款项性质及金额;4. 留存所有付款凭证、更名手续等文件,以备发生纠纷时举证。
(四)合同无效后,责任分担依证据认定
当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效导致无法履行时,已支付的购房款应根据各方过错及实际收款情况返还。出卖方需按实际收到的房款金额退款,居间方未举证证明已全额转交房款的,需承担相应责任。这要求交易各方在款项流转过程中规范操作,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去向都有证据支持。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拆迁安置房交易涉及复杂的产权关系,购房者应保持谨慎,核实相关手续;中介公司应规范操作,履行审慎义务;交易各方均需留存完整证据,以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大额财产交易,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