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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房协议存在瑕疵,为何仍能阻却腾房请求?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1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昊

被告:王磊

关联关系:双方因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楼 XX 单元 XX 室)的占有使用产生纠纷,无亲属关系 。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李昊诉请:

判令王磊立即搬离一号房屋,停止妨害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本案诉讼费由王磊承担。

事实理由:2008 年 6 月 20 日,李昊与周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周强自建的一号房屋,并依约支付购房款,随后周强交付房屋。2023 年 4 月,李昊发现王磊居住在该房屋内,要求其搬离遭拒。李昊认为自己已付清房款,对房屋形成合法占有,王磊的行为侵犯了其占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 。

(三)被告答辩

王磊辩称:不同意李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王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一号房屋并居住十余年,占有利益应受保护。2008 年,甲公司一分公司因资金问题引入张辉、刘阳垫资建房,后以房抵工程款。张辉、刘阳将配套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王磊为实际施工人),同样以房抵款。2009 年,王磊与一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12 年装修完毕后入住 。

李昊自购房后十余年未查看房屋,也未主张权利,结合周强曾非法侵占小区房屋的情况,怀疑李昊与周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

即便李昊合同有效,因房屋存在一房多卖,参照相关规定,已实际占有房屋的王磊应作为房屋买受人 。

(四)法院认定事实

土地及建房背景:2002 年,通州区 XX 镇人民政府与赵刚签订《抵工程款协议》,以土地抵工程款;2009 年,甲公司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一分公司,周强投资建设地上物,甲公司声明相关权益归周强个人 。

房屋交易情况:

2008 年 6 月 20 日,李昊与周强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并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 。

王磊提交多份协议,显示 2008 - 2009 年间,张辉、刘阳通过工程抵款获得房屋,王磊又从张辉处通过工程款抵房的方式取得一号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 。

公司及人员信息:甲公司一分公司、甲公司先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磊,王磊与张辉系夫妻关系 。

其他情况:周强作证称将房屋卖给李昊,否认张辉、刘阳取得房屋的合法性;李昊称支付房款后短暂居住,后因治病未顾及房屋;王磊提交居住期间的相关缴费凭证,证明长期居住事实 。

二、争议焦点

李昊与王磊哪一方对一号房屋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

王磊取得一号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其占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若李昊无法占有使用房屋,其损失应如何解决?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处分权认定

一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甲公司已声明案涉房屋所在地上物归周强个人所有,周强以个人身份发包建房工程,且无证据显示其与张辉、刘阳明确约定用一号房屋抵工程款,故周强出售房屋给李昊的行为合理合法 。王磊提交的相关协议存在签订时间矛盾、主体名称错误、关键人员未签字等问题,结合周强证言,无法认定张辉、刘阳取得房屋合法,进而张辉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

(二)善意取得判定

虽张辉无权处分,但无证据表明王磊与张辉恶意串通,王磊取得房屋时为善意,抵房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王磊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而李昊长期未行使权利,因此王磊的占有使用具有合法依据 。

(三)损失救济途径

李昊因无法占有使用房屋产生的损失,应向房屋出售方周强另行主张权利,而非要求王磊返还房屋 。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李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购房审慎核查:购买房屋尤其是小产权房时,应详细核查房屋来源、产权归属及相关协议的合法性,避免陷入产权纠纷 。

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及时主张和行使自身权利,长期怠于行使可能导致权利受限或丧失 。

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

法律风险规避:以房抵工程款等特殊交易模式,需明确约定房屋具体信息,并确保处分人具有合法处分权,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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