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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阳,自然人,诉求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并索赔。被告:
林浩,自然人,与张敏系夫妻,房屋买受人;
张敏,自然人,林浩之妻,共同买受人。第三人:甲公司,房产中介机构。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陈阳诉请:
若合同解除,判令林浩、张敏支付违约金 103.4 万元;
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陈阳称,2023 年 4 月 22 日与林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一号房屋以 517 万元出售,林浩应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490 万元房款。林浩以市场价格下跌为由单方发函解约,构成违约。案涉合同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敏应共同担责。
(三)被告答辩与反诉
林浩、张敏辩称:
因自有二号房屋未能出售,导致资金不足,非恶意违约,主张解除合同;
违约金标准过高,显失公平,要求调整。反诉请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陈阳返还定金 10 万元。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517 万元,林浩需出售自有房屋获取购房资格,付款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逾期超 15 日出卖人可解约并主张 20% 违约金。
履行情况:陈阳提前解押房屋,林浩因自有房屋未售出,以市场波动为由拒绝付款并发函解约,明确表示无履约能力。
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认可购房为夫妻共同行为,属共同债务。
市场价格:同类房屋市场价较合同价下跌,陈阳主张实际损失包括机会成本。
二、争议焦点
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林浩以市场风险为由拒绝履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违约金是否过高: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是否需调整,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张敏未直接签署合同,是否应对购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违约行为成立:林浩因自有房屋未售出导致资金不足,属商业风险范畴,非法定免责事由,构成违约。
合同实际解除:林浩明确表示无履约能力,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经释明后原告同意按解约主张违约金。
(二)违约金调整依据
约定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 20% 违约金(103.4 万元),但原告实际损失为房屋差价及交易机会损失,结合同类房屋市场价下跌约 137 万元(517 万 - 380 万),法院综合考虑履约情况、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至 60 万元。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原告选择违约金条款,被告反诉返还定金 10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被告自认购房为夫妻共同决策,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张敏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违约金支付:林浩、张敏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共同给付陈阳违约金 60 万元;
定金返还:陈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林浩定金 10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及被告其他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商业风险自担原则:购房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市场波动、自有房屋未售出等属商业风险,不得作为单方解约理由。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合同中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建议结合实际损失约定合理比例,或明确损失计算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共同购房时,未签字一方若参与协商或自认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议书面确认共同意思表示。
及时止损与法律释明:违约方无权单方解约,但法院可根据履约可能性释明变更诉求,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