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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到期前赠房,是否影响债权人利益?北京房产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明,自然人,与被告存在借贷纠纷。

被告:

陈昊,借款人,一号房屋原产权人;

陈建国,陈昊之父,一号房屋受赠人。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苏明诉请:

撤销陈昊将一号房屋赠与陈建国的合同;

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回陈昊名下;

判令陈昊支付律师费 5 万元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1000 元。

事实理由:2022 年 3 月 29 日,陈昊因经商向苏明借款 90 万元,约定月息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自 2023 年 2 月起,陈昊停止付息。苏明发现陈昊在债务到期前,将名下一号房屋赠与父亲陈建国,该行为严重影响其债权实现,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陈昊、陈建国辩称: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疑,目前正在仲裁审理中,苏明的债权人身份及债权金额尚未确定,其无权行使撤销权;

一号房屋实际产权人为案外人许芳(陈建国配偶),2013 年虽登记在陈昊名下,但陈昊未支付房款,且家庭协议约定房屋归许芳所有,此次赠与系归还房屋,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苏明主张的律师费、利息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代理律师存在违规收购债权行为,律师费不应支持。

(四)法院认定事实

借贷关系:2022 年 3 月 29 日,陈昊与苏明签订 90 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及利率,陈昊出具借条,苏明分两笔完成支付。

房屋赠与:2023 年 11 月 7 日,陈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号房屋赠与父亲陈建国,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争议:陈昊称房屋由许芳出资购买,自己仅为名义产权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费用支出:苏明为本案支付律师费 5 万元、保全保险费 1000 元。

二、争议焦点

苏明与陈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苏明是否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陈昊将房屋赠与陈建国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财产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苏明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 538 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本案中: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苏明提供借款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且陈昊在仲裁中认可借贷事实,虽仲裁未决,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存在。

无偿处分行为成立:陈昊将房屋赠与父亲,未获任何对价,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影响债权实现:陈昊在债务逾期未付的情况下转移主要资产,明显削弱其偿债能力,危及苏明债权实现。

(二)房屋产权归属争议

陈昊主张房屋实际归许芳所有,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无其他权利人登记,陈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家庭协议或许芳为实际产权人,故法院认定房屋属陈昊个人财产,赠与行为构成无偿处分。

(三)费用主张的合法性

苏明提供律师费发票、委托合同及保全保险费票据,符合法律规定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

撤销陈昊与陈建国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签订的一号房屋赠与合同;

陈昊、陈建国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昊名下,相关税费由陈昊承担;

陈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苏明律师费 5 万元、保全保险费 1000 元。

五、案件启示

债务履行期财产处分需谨慎: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尤其是债务逾期后,无偿转让财产可能被债权人撤销,恶意转移资产将承担法律后果。

债权人及时维权:发现债务人可能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权利,避免债权无法实现。

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属: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主张实际权属需有充分证据,仅口头协议或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登记效力。

费用主张保留证据:债权人行使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需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以便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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