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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无真实买卖合意,原产权人要回房屋有何依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2. 判令被告刘杰、刘慧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3.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俊称,自己与刘杰、刘慧系兄弟姐妹,长期与父母刘德海、王丽娟共同生活。2005 年,父母出资购买一号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 年,因父母反对自己的婚姻,担心房屋被配偶分割,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刘杰、刘慧名下。后经法院判决,2008 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请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完成过户。

(二)被告答辩

被告刘杰、刘慧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号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二人,各占 50% 份额。2005 年父母借刘俊之名购房,因名下有福利房需享受单位福利。2008 年,父母因刘俊婚姻问题与其关系恶化,通过分家析产将房屋分给二人,刘杰支付 10 万元,父母替刘慧支付 10 万元给刘俊作为补偿。此外,父亲生前遗嘱未提及一号房屋,也表明房屋已在生前处理完毕。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也应探究过户真实意思,而非直接认定房屋归刘俊所有。

(三)法院认定事实

刘德海与王丽娟育有子女刘俊、刘杰、刘慧。2005 年,父母出资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刘俊名下。2008 年,因父母反对刘俊婚姻,要求其将房屋过户至刘杰、刘慧名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 20 万元,但合同诸多关键条款未填写,且无付款记录。过户后,刘俊搬离,父母出租房屋收租,2016 年刘俊经父亲同意搬回居住。此前诉讼中,法院已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买卖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刘杰、刘慧虽提交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无法充分证明已支付购房款及房屋权属归己。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

刘杰、刘慧是否应协助刘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前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权属应依据何种规则确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后果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前案已判定刘俊与刘杰、刘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也应失去效力,房屋权属应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 。

(二)房屋权属依据分析

刘杰、刘慧主张已支付购房款并通过分家析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付款事实。虽有证人证言和缴费凭证,但证人陈述存在矛盾,缴费行为也不足以直接证明房屋权属。而房屋初始登记在刘俊名下,在无其他有效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结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刘俊名下。不过,因房屋涉及父母出资等案外因素,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暂无法直接确认房屋归刘俊所有。

(三)过户义务判定

鉴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杰、刘慧作为现登记权利人,有义务协助刘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使房屋权属恢复至合理状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判决:

刘杰、刘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刘俊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刘俊名下;

驳回刘俊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规范财产权属约定:家庭内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应签订详细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财产归属及交易目的,避免因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重视证据留存意识:在财产交易过程中,要妥善保留资金支付凭证、合同文本、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明晰法律行为后果:进行房产过户等法律行为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确保交易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无效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和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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