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律师:非农户口买农村房,合同无效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王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其与被告王强、李梅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 判令王强、李梅共同返还购房款 71 万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鹏称,王强与李梅系夫妻,王鹏与王强为兄妹,二被告在顺义区某村拥有两处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别登记在王强和王勇(王强弟弟)名下。2010 年 10 月 10 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两处房屋及宅基地以 71 万元卖给原告,原告当日支付 41 万元(按被告要求转至王勇账户用于抵付被告购买王勇房屋的款项),并将此前借给王强的 30 万元转为购房款。原告付款后,被告交付房屋,但因原告是非农业户口,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强、李梅共同辩称:同意确认合同无效;但对购房款金额有异议,认为此前诉讼中原告称 30 万元是借款,此次却主张为购房款,且原告占有房屋 14 年,应支付共计 70 万元的占有使用费(按两处院子每年 5 万元计算);诉讼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利息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以 41 万元为基数计算。

(三)反诉情况

反诉原告王强、李梅提出反诉请求:1. 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反诉被告退还两套房房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判令反诉被告支付 13 年 8 个月的占地使用费 683333 元;3. 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反诉理由为,自 2010 年 10 月 10 日房屋交付后,反诉被告占用房屋,应支付相应使用费。

(四)反诉答辩

反诉被告王鹏辩称:自签订协议后从未实际占用房屋,被告交付的是用于养猪的场所,不具备居住条件,被告主张的占地使用费无事实依据;若被告要求支付占地使用费,自己有权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返还 71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同意返还房本及相关材料,但需被告先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五)法院认定事实

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鹏与王强、李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强将位于顺义区某村的两处房屋(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分别登记在王强和王勇名下)以 71 万元出售给王鹏。1995 年,王强从王勇处购得登记在王勇名下的房屋。2010 年 10 月 10 日,王鹏向王勇支付 41 万元,王强、李梅认可此款用于抵付其购买王勇房屋的款项。此前,王鹏于 2009 年向王强转账 30 万元,在另案民间借贷纠纷中,王鹏曾主张该 30 万元为借款,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房屋交付及使用情况,双方说法不一。王鹏称被告多年未给钥匙,自己未实际居住;王强、李梅称协议签订后即交付钥匙,房屋虽无人居住,但王鹏让其雇人除草并支付费用,且邻居建房时是王鹏提供的钥匙 。此外,王鹏为非农业家庭户,其自述 2021 年将户口迁至该村,此前已迁出。

二、争议焦点

王鹏与王强、李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购房款金额应认定为 71 万元还是 41 万元;

王鹏是否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王强、李梅是否应支付购房款利息;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王鹏在购房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购房款金额认定

结合双方陈述及另案查明事实,在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价款为 71 万元的情况下,王鹏将此前给付王强的 30 万元与按王强要求给付王勇的 41 万元共同构成购房款,具有高度盖然性。王强、李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30 万元系其他用途款项,故应认定购房款为 71 万元。

(三)费用抵销分析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王强、李梅应返还购房款,王鹏应返还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由于双务合同无效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应同时返还。且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因此,王强、李梅应支付的购房款利息与王鹏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相互抵销,抵销后王强、李梅仅需返还购房款本金,王鹏仅需返还房屋及相关权属证明。

四、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王鹏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李梅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李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鹏购房款 71 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强、李梅返还【某村集建(宅)字第 ×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某村集建(宅)字第 ×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被告(反诉原告)王强与王勇于 1995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协议书原件。

五、案件启示

严守宅基地交易规则:农村宅基地具有特殊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应避免此类交易,防止合同无效导致财产损失和纠纷。

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涉及大额财产交易,应明确合同条款,保留交易凭证,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若对合同内容有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防止后续纠纷中举证困难。

谨慎处理亲属间交易:亲属间的经济往来和财产交易,同样需遵循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不能因亲情关系而忽视法律风险,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