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房产买卖律师:购房目的未达成,能否要求卖家全额退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陈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赵刚、钱明共同返还购房款 1070 万元;2. 以 107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3. 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 214 万元;4. 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陈阳称,2017 年 1 月 10 日与赵刚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赵刚委托钱明收款,其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款项后取得房屋。后因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甲集团公司,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答辩

被告赵刚辩称,认可签订合同及此前诉讼事实,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且被受理。因生效判决仅判定合同无效,未处置房屋,目前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其名下,其正寻求司法救济。认为原告起诉时间过早,利息应从判决生效时起算,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钱明未作答辩。

(三)法院认定事实

2021 年 10 月,甲集团公司起诉赵刚、陈阳及第三人乙投资公司,请求确认赵刚与陈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一号房屋过户给乙投资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 年甲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委托他人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实际由甲集团公司出资、还贷并管理。2017 年赵刚与陈阳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约定成交价 360 万元,实际成交价 1070 万元。法院认定赵刚与陈阳恶意串通,损害甲集团公司权益,判决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诉讼中,陈阳出示转账记录及付款确认函,证实已支付 1070 万元购房款,赵刚对此予以认可 。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 赵刚、钱明是否应共同返还陈阳 1070 万元购房款;2. 陈阳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3. 双方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如何划分。陈阳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赵刚则对返还时间、利息计算及共同责任提出异议。

三、案件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购房款返还责任:生效判决已确认赵刚与陈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双方均认可陈阳已支付 1070 万元购房款,赵刚应依法返还。陈阳主张钱明共同担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钱明与赵刚存在共同债务关系,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违约金与利息主张:合同无效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陈阳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同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陈阳要求赵刚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

赵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阳 1070 万元;

驳回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审慎审查交易背景:购房时应充分核查房屋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不清陷入纠纷。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流程异常的情况,需提高警惕,核实交易真实性。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明确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条件等关键条款,避免签订阴阳合同或口头约定,减少法律风险。

恪守诚信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信息,杜绝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