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地产律师:借名买房协议效力,需满足哪些法律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确认其与被告林悦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2. 确认一号房屋(坐落于京市房山区)归自己所有,林悦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 判令林悦配合办理一号房屋提前还贷手续;4. 诉讼费用由林悦承担。周浩称,因购房时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遂以林悦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偿还每月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现其已获得购房资格,但林悦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告答辩

被告林悦辩称:1. 本案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二人曾为男女朋友并同居,购房系以结婚为目的,自己对购房有出资,同居期间财产应平均分割,同时要求周浩返还男性金饰品;2. 签署《协议书》并非自愿,是因周浩分手后骚扰自己及亲友,被迫签署;3. 《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该协议规避限购政策、挪用公积金,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存在虚伪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周浩全部诉求。

(三)法院认定事实

周浩与林悦原系男女朋友,2014 年起同居,2021 年底分手。2020 年 9 月 4 日,林悦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0 年 8 月 12 日,周浩母亲向其转账 120 万元,8 月 15 日,周浩转账支付 1343913 元首付款。2021 年 12 月 8 日,林悦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 140 万元。自 2022 年 2 月起,周浩按月向林悦转账还贷款项。2022 年 3 月 14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周浩为房屋实际所有人,林悦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现周浩已具备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林悦名下且设有抵押,处于限售期。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 周浩与林悦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协议书》是否有效;2. 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林悦是否应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前还贷手续。周浩主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协议书》有效;林悦则认为系同居析产纠纷,《协议书》无效且非自愿签署。

三、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林悦主张共同购房用于结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结婚筹备情况。从资金流向看,虽林悦有转账,但双方同居期间资金往来频繁,无法证明其购房出资。而周浩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持有购房凭证,且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借名买房合意,应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合同效力判定:林悦称受胁迫签署《协议书》,却无证据佐证。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使用林悦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未实质影响公积金管理及损害公共利益,故合同有效。

合同义务履行:《协议书》虽未明确约定提前还贷配合义务,但从违约责任条款可推定林悦负有此义务。至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房屋处于限售期,尚不具备变更条件。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确认周浩与林悦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林悦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周浩办理贷款提前还贷手续;

驳回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风险防范: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归属、购房款支付、贷款偿还、过户条件等内容,保留资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避免日后纠纷。

合同签订需谨慎: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避免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合同。若认为合同签订存在瑕疵,需及时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遵守政策法规:购房等交易行为应遵守当地限购政策、金融管理规定等,切勿试图通过违规操作谋取利益,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面临法律风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