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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效后,债权人代位诉讼如何分配房产?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周明,债权人

被告:

陈强,债务人,与林芳原系夫妻

林芳,陈强前妻

涉案财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原登记于陈强名下,后过户至林芳名下并出售

M车位:位于朝阳区朝外大街地下车库

二、原告诉求

确认陈强享有一号房屋售房款 50% 及M车位 50% 份额;

判令林芳将陈强所欠债务支付周明,包括实现债权费用 13000 元(含前案保全费、本案保全费、执行案件评估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金额及利息(本金、各阶段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扣除已执行款项)。

三、被告抗辩

林芳:

陈强与周明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己无关,一号房屋购买时间早于债务发生,二者无关联;

离婚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陈强已从一号房屋交易中获得超售房款 50% 的收益,自己无给付义务,详细说明两次抵押借款及还款情况,主张陈强已实际取得 1646 万元 。

陈强:

与周明是理财资金往来,同意林芳答辩意见;

对债权金额有异议,认为扣除已执行款项后欠款金额低于周明主张。

四、法院查明事实

债权债务关系:

2020 年 9 月,丰台法院判决陈强偿还周明借款本金 1901500 元及利息等;

执行程序中,周明收到执行案款 376650 元,因陈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

周明支付执行案件评估费 3000 元。

夫妻财产与离婚协议:

陈强与林芳 2008 年结婚,2015 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及M车位归林芳;

周明曾起诉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条款无效,朝阳法院及北京三中院先后判决支持周明诉求。

涉案财产交易:

一号房屋 2012 年登记于陈强名下,2013 年陈强以房屋抵押借款 788 万元;

2015 年离婚后,林芳通过他人还款解除抵押,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2015 年林芳再次以房屋担保借款 844 万元,2019 年出售房屋得款 2230 万元 。

资金往来争议:

二被告主张宋鹏为陈强资金代持人,周明不予认可,双方提交不同证据佐证观点。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售房款及M车位应如何分配,陈强实际获得的收益金额如何认定?

周明作为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陈强对林芳的债权,代位清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周明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是否属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

一、财产分配与收益认定

离婚协议无效后的财产分配:因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条款被认定无效,一号房屋及M车位应依法由陈强、林芳各享有 50% 份额,一号房屋售房款 2230 万元中的 50%,即 1115 万元归陈强所有。

陈强已获收益认定:

800 万元部分:婚姻存续期间陈强的抵押借款为个人债务,林芳代其偿还 7918244.27 元,该款应从陈强所得房款中扣除;

846 万元部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与陈强有关,且证人与陈强有利害关系,故认定该 846 万元不应计入陈强已获收益,最终确定陈强已取得售房款 7918244.27 元,林芳还应支付 3231755.73 元 。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成立:周明对陈强享有合法债权,陈强对林芳享有到期债权,且陈强怠于行使权利,周明代位权成立。

代位清偿范围:周明代位主张的债权高于林芳欠付陈强款项,代位清偿金额以林芳实际欠付陈强的 3231755.73 元为准。

三、实现债权费用认定

周明主张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林芳名下M车位所有权 50% 归陈强所有;

林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明代位清偿 3231755.73 元;

驳回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时,可依法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维护自身权益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定条件,代位清偿范围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且仅能主张必要费用。

证据采信规则: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当事人主张事实需提供充分、无利害关系的证据佐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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