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无书面协议的房款分配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房产买卖律师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赵琳,案外人吴梅之女

被告:陈强,与吴梅曾为公司股东及男女朋友关系

第三人:无

涉案房屋:位于 X 省 X 市 X 开发区的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吴梅名下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款 95 万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5 月 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抗辩

主张对一号房屋有实际出资:支付首付款 181,672 元、偿还贷款月供及生活费 349,950 元、提前还贷尾款 10 万元、承担装修及家电费用 129,902 元、垫付诉讼律师费 10 万元及公证费、诉讼费 16,881 元;

称原告曾在另案中自认双方约定卖房款一人一半,且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该分配方案,被告取得 95 万元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四、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权属与交易:

2010 年,吴梅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得一号房屋,首付 181,672 元,贷款 272,000 元,2011 年收房入住;

2017 年,吴梅通过乙公司居间将房屋售予案外人周伟,总价 195 万元,后因履行产生纠纷。

诉讼与执行:

吴梅去世后,赵琳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法院判决周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 135 万元;

执行和解后,周伟支付 130 万元,赵琳收到款项后向陈强转账 95 万元。

关联案件:

陈强曾起诉赵琳主张借名买房,要求退还卖房款,被法院驳回;

赵琳在该案中辩称双方曾约定卖房款一人一半,法院生效判决亦认定该事实。

争议焦点

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 95 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双方关于卖房款 “一人一半” 的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作为被告收款的合法依据?

案件分析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 “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无法律根据” 三个要件。本案中:

被告获利依据:赵琳在另案诉讼中明确承认与陈强达成卖房款分配协议,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约定,表明陈强收取 95 万元有双方合意作为基础。

约定的效力:双方关于房款分配的口头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部分履行,该约定合法有效,构成陈强收款的法律依据。

二、原告主张的矛盾与不足

赵琳在先前诉讼中自认分配方案,现又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前后陈述矛盾,违反禁反言原则;

未能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无法证明陈强收款缺乏合法依据,其主张难以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诉讼自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对自身具有约束力,若无充分证据推翻,可能导致不利后果,诉讼中应谨慎陈述事实。

口头协议的效力认定: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口头协议同样有效,交易中应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佐证合意。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后续诉讼中若无相反证据,不得随意否定,避免重复诉讼。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当得利一方需证明对方获利无法律依据,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应充分准备证据链。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