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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债权人未约定还款期,如何追讨30万借款本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杨淑兰,出借人

被告:陈立峰,借款人,原告侄子

案外人:陆远,原告前女婿,与被告合作购房

二、诉讼请求

原告杨淑兰请求判令被告陈立峰偿还借款本金 30 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陈立峰与陆远合作购买一号房屋用于转卖获利,因与出卖人产生纠纷,被法院判决需支付 60 万元违约金。陈立峰因此陷入财务危机,不仅银行账户被冻结,配偶也提出离婚。为帮助陈立峰解决困境、解封账户,原告杨淑兰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向其转账 30 万元。该借款全程由杨淑兰与陈立峰直接沟通,与陆远无关,而陈立峰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被告抗辩

被告陈立峰认可收到 30 万元,但否认这是向原告的借款:

陈立峰与陆远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陆远承诺承担因购房纠纷产生的违约金,并协商将违约金降至 30 万元;

陈立峰向原告求助时并未提出借款请求,原告转账应认定为代陆远支付,实际借款人是陆远,应由陆远负责偿还。

争议焦点

30 万元款项是否构成借款: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辩称款项是原告代陆远支付,否认借款事实。

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若借款关系成立,应由被告陈立峰还是案外人陆远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分析

一、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

资金流向与沟通情况:原告杨淑兰直接向被告陈立峰转账,且款项用于清偿陈立峰所负债务,整个交付过程基于双方直接沟通,并非陆远指示,符合借款交付特征。

证据证明力分析:

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未明确提及 “借款”,但从杨淑兰催款、陈立峰未否认债务的对话内容,结合款项用途,可合理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被告提交的与陆远的聊天记录、未签订的协议草稿,仅能体现陆远曾承诺还款意向,无法证明原告存在代付意思表示,且借名买房关系未经司法确认,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认定 。

法律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款项交付和借款合意。本案中,原告已实际付款,且双方沟通及款项用途能佐证借款合意,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还款责任的判定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或合理期限偿还借款。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催告被告还款。被告陈立峰作为实际接收款项并用于清偿自身债务的主体,应承担还款责任;其与陆远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履行。

裁判结果

被告陈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淑兰借款本金 30 万元。

案件启示

书面合同是权益保障基础:民间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关键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歧义与纠纷。

重视证据留存与管理:借贷双方都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涉及第三方时,更要明确款项性质与债务承担主体,防止出现责任推诿。

厘清法律关系避免混同:不同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借贷关系与借名买房关系)应分别独立审理,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法律关系为由,对抗已成立的借贷事实。

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债权人要关注诉讼时效,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务;债务人若对款项性质存疑,需积极收集并提供有效证据,避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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