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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周芳,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村民
被告:赵强,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村民,与原告系同村邻居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拆除在宅院南墙东侧搭建的棚子;
判令被告清理宅院南面与原告房屋北面中间过道内的树木;
判令被告封堵宅院南墙上的两处豁口;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周芳的一号房屋建于 1988 年,被告赵强的二号房屋建于 2012 年,一号房屋位于二号宅院正南方,两家中间有 3 米宽的公共过道。被告在过道东侧搭建棚子占据通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通行;在过道内种植树木,影响房屋排水和采光;宅院南墙的两个豁口使被告家饲养的狗随意出入过道,威胁原告生活安全。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四、被告抗辩
被告持有地契,证明房屋和自留地范围,过道地块属于自家宅基地,并非公共区域;
原告建房时曾占用自家院子施工并支付费用,村长也曾确认宅基地归属;
同意拆除棚子,但需协商具体方案,拒绝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过道地块是否属于公共区域?
被告搭建棚子、种植树木及开设院墙豁口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相邻权?
原告要求拆除棚子、清理树木、封堵豁口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
一、地块权属与相邻关系认定
地块性质界定:原告虽主张过道为公共区域,但未提供充分权属证明;被告虽持有地契,但地契未明确标注地块归属,且其宅院边界存在调整情况,现有证据无法直接确认地块权属。
相邻权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关系。被告搭建棚子紧邻原告房屋,未保留建筑间距,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违反相邻权规定。
二、原告各项诉求的合理性分析
棚子拆除诉求:被告棚子搭建位置未预留原告房屋滴水空间,根据规定,原告北房后檐墙 0.5 米、东侧院墙 0.1 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设施,故原告要求拆除棚子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树木清理诉求:被告种植的树木未对原告房屋排水、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原告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豁口封堵诉求:被告宅院南墙豁口及西侧空地的使用,未对原告造成实际妨害,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该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赵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紧邻原告周芳一号房屋北房后檐墙东侧 0.5 米滴水空间、东侧院围墙 0.1 米滴水空间内的棚子,且不得在此区域存放物品;
驳回原告周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明晰不动产权属:处理相邻纠纷时,应优先确认不动产的权属范围,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争议。建议通过官方登记文件、历史档案等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范围。
遵循相邻权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搭建建筑、种植树木等行为需充分考虑对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等权益的影响。
合理主张权利:主张相邻权受到侵害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实际妨害或危险。若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将承担败诉风险。
注重协商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易引发矛盾,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维护邻里和谐;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