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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
被告:周强
关联公司:甲公司
二、原告诉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已撤回该诉求);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被告抗辩
最初口头约定为 “借购房资格临时用房,待原告儿子取得购房资格后返还”,并非永久转让;
《房屋转让协议》是在醉酒不清醒状态下签署,并非真实意愿;
要求原告支付 30 万元才配合过户,否则收回房屋。
四、法院查明事实
协议签订:2007 年 3 月 18 日,陈宇支付周强购房资格转让费 2 万元;3 月 23 日,双方补签书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周强转让购房资格,陈宇承担全部购房款、税费,享有房屋所有权,周强配合办理登记。
购房履行:周强与甲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认购一号房屋;陈宇支付房款 186,962 元及相关费用,完成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期间自行承担物业、水电等费用。
证据情况:陈宇持有 2 万元转让费收据、购房款发票及装修缴费凭证;周强认可收据和房款支付事实,但坚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争议焦点
《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
被告辩称协议因醉酒签署且与口头约定不符,应属无效。
被告是否应按协议履行过户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无条件配合过户,被告以支付 30 万元作为履行条件。
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意思表示真实性:被告虽称醉酒签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或意识不清的情形;且签约后被告配合原告完成选房、付款等流程,多年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其对协议内容知晓并认可。
合同合法性审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虽涉及购房资格转让,但未触及政策性住房交易限制,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实际履行佐证:原告依约支付转让费、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被告收取款项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进一步证实协议真实有效。
二、协议履行责任判定
被告提出的 30 万元过户条件,超出协议约定范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在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应按原协议约定,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原告已撤回过户诉求,该部分未在本案中处理) 。
裁判结果
确认 2007 年 3 月 23 日陈宇与周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案件启示
书面合同规范签订:涉及房产交易等重大事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交易流程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关键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有力证明自身主张。
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随意附加条件或单方变更内容,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时效准确把握:处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需正确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法律依据。
此案例为借名买房类合同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无论是协议效力认定还是履行争议处理,都对当事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