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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辉
被告:王强
被继承人:王德、李娟
关联公司:甲公司、乙公司
二、原告诉求
确认王德与王强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抗辩
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李娟生前口头承诺将一号房屋(大兴区)赠与被告,且王德、李娟夫妇主要由被告赡养,购房款已实际支付。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王德与李娟育有四子,分别为长女王丽、长子王辉、次子王强、三子王勇。李娟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去世,王德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去世。
房屋权属:1995 年 3 月 1 日,王德以乙公司员工身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得一号房屋,购房款 22332 元,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签订:2011 年 7 月 22 日,王德与王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93521 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强,并完成产权转移登记。
争议焦点
王德与王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合同因无权处分、王强存在恶意而无效;
被告主张合同为真实买卖,且已履行主要义务,合法有效。
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在王德去世多年后起诉,已丧失胜诉权。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无权处分问题:李娟去世后,其在一号房屋中的 50% 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应由王德及四名子女共同继承。王德若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全部房产,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恶意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强购买房屋时明知王德无权处分仍签订合同,无法认定王强存在恶意。
其他无效情形:原告未举证证明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二、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辉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遗产处分需规范: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部分的处分,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继承人的权利,避免因口头承诺或单方处置引发纠纷。
合同效力判定要点: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充分条件,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无效事由。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主张合同无效一方需充分收集证据,如证明对方恶意、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时效认知: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时效规则,当事人需准确把握,避免因错误认知丧失胜诉机会。
此案例明确了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为处理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