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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李正华(房屋原出卖人)
被告(反诉原告):周明远(房屋买受人)
第三人:乙经纪公司(居间方)
关联人:李浩然(李正华之子,房屋过户后登记人)
二、本诉请求
判令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判令周明远支付违约金 828,000 元;
判令周明远承担诉讼费;
判令乙经纪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反诉请求
依法解除与李正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判令李正华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2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828,000 元;
判令李正华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四、事实概述
2023 年 4 月 24 日,李正华与周明远签订合同,约定以 414 万元出售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并通过将房屋先过户至李浩然名下,利用 “满五唯一” 政策享受税率优惠。周明远分两笔支付定金 10 万元。房屋过户至李浩然后,周明远拒绝签署变更出卖主体协议,导致交易停滞。李正华主张周明远违约,周明远则反诉李正华变更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并指责其隐瞒房屋漏水问题。乙经纪公司辩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
五、法院查明事实
合同约定:
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414 万元(主体价 374 万 + 装修折价款 40 万),李正华承诺房屋 “满五唯一”,否则承担税费增加部分。
《补充协议》明确三方承诺需以书面形式体现,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及定金支付等条款。
履行情况:周明远支付 10 万元定金;2023 年 5 月 6 日,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浩然名下;双方未签订变更出卖人的补充协议。
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明远对房屋过户至李浩然名下及签订新协议知情且未提异议,但最终拒绝签署补充协议。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李正华主张周明远拒绝签署补充协议构成违约;
周明远反诉李正华变更出卖人、隐瞒房屋瑕疵构成根本违约。
乙经纪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李正华认为经纪公司未促成交易应担责;乙经纪公司辩称已尽居间义务,无过错。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障碍原因
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停滞的直接原因是双方未签订变更出卖主体的补充协议,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此类情形的违约责任。
二、双方过错认定
李正华的责任: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房屋需过户至李浩然名下才能满足 “满五唯一” 条件,为合同履行埋下隐患。
周明远的责任: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对房屋过户及协议变更知情且未反对,却在过户完成后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经纪公司责任判定
乙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已履行促进交易的义务,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其过错所致,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确认李正华与周明远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方《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解除;
李正华退还周明远定金 10 万元;
驳回李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周明远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需明确具体:涉及交易条件变更、特殊政策利用等关键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口头承诺或模糊表述,减少后续争议。
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交易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知悉的合同变更事项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消极不作为后再主张权利。
中介责任边界清晰:居间方需留存履行服务义务的证据,明确自身责任范围,避免卷入买卖双方的纠纷。
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书面文件等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当事人应妥善保存,以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本案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明确约定、诚信履约及证据留存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