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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剖析:丈夫遗愿留房予妻,母亲异议起纷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12-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本次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陈某强与林某系夫妻,育有三子,分别是陈某刚、陈某旭、陈某涛。陈某旭与郭某于 1984 年结婚,育有一女陈某慧。陈某强于 2007 年去世,陈某旭于 2020 7 31 日因病离世,由此引发了关于陈某旭遗产中房产继承的争议。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诉讼请求

    - 请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C 室属于陈某旭二分之一产权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房屋产权六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 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请求认定陈某旭 2020 6 7 日自书遗嘱无效,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割陈某旭遗产。

2. 事实依据

    - 林某作为陈某旭的母亲,认为陈某旭死亡时留下的北京市海淀区 C 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配偶和女儿共同继承。

 

 三、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与陈某慧不同意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陈某旭书写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合法有效,应依照遗嘱继承。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陈某强与林某育有三子,陈某旭与郭某结婚并育有陈某慧,陈某强和陈某旭已相继去世。

2. 房屋产权情况:2001 5 月,郭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C 室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属于郭某与陈某旭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主张其中一半份额为陈某旭遗产。林某还主张陈某旭遗留有其他小区房屋,但未说明具体门牌号,而二被告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陈某慧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

3. 遗嘱情况:二被告提交一份 2020 6 7 日的《遗嘱》,内容表明陈某旭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即 C 室)由妻子郭某继承,具体执行人为女儿陈某慧处理,该遗嘱除见证声明部分外其余字迹均为陈某旭书写。林某认可《遗嘱》真实性及字迹为陈某旭所写,但抗辩《遗嘱》无效,理由是未反映陈某旭全部遗产且未给自己留遗产。经询问,林某每月退休工资 8000 余元,但需支付 8500 余元保姆费用,郭某和陈某慧均认可《遗嘱》含义为陈某旭遗留遗产均由郭某继承。

 

 五、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C 室房屋中属于陈某旭的 50%份额由郭某继承。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角度来看,本案主要焦点在于陈某旭所立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的分配方式。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陈某旭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其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且双方均认可遗嘱字迹为陈某旭所写。林某以遗嘱未反映全部遗产为由主张其无效,这在法律上并不构成遗嘱无效的充分理由。遗嘱人有权对其知晓并愿意处分的遗产进行安排,未提及其他遗产并不影响该遗嘱对已提及遗产处分的效力。此外,虽然林某年事已高,但她有退休金收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特殊情形。所以,该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对于遗产分配。既然遗嘱合法有效,就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继承。遗嘱中明确表示 C 室房屋由郭某继承,虽然提及陈某慧负责处置,但郭某与陈某慧均认可实际含义是全部财产由郭某继承。因此,法院依据遗嘱判定陈某旭在 C 室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郭某继承,驳回林某主张法定继承的诉请是正确的。这体现了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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