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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孙子女要求代位继承时,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鹏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外甥,被继承人及原告的姥姥姥爷孙某刚、林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之母孙某兰,以及三被告。原告母亲于1994年去世,被继承人孙某刚、林某分别于2014年及2006年。二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留有房产一套,尚未进行分割,由于原告与三被告就被继承人所留有遗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某刚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房产,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顺义区×村宅院内现有房屋,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共同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由原告继承上述房产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理由如下:1.被继承人孙某刚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的房产由孙某刚于2009年11月购买,房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其中88万元购房款是孙某刚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另一小区的房屋出售款,三位被告分别出资1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25万房款、17万元装修及家具购置款项……。

二、答辩人申请驳回原告对位于顺义区×村院内现有房屋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顺义区×村宅院系被告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三兄弟的自有财产,不属于孙某刚的遗产,故原告无权请求继承。

法院查明

孙某刚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孙某兰、长子孙某峰、次子孙某涛、三子孙某贵。孙某兰与赵某强于1981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赵某鹏。孙某刚于2014年去世,林某于2006年去世,孙某兰与赵某强均于1994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孙某刚名下,登记日期均为2013年2月19日,共有情形均为单独所有。

赵某鹏主张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系孙某刚的遗产,赵某鹏可继承四分之一。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不属于孙某刚的遗产,所有权归其三人,表示孙某刚于2009年出售原房屋后获得售房款88万元,后购买此二套房屋,房屋价款共计113万元,孙某刚表示房屋差价及装修款由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支付,此二套房屋即归其三人所有。

赵某鹏表示孙某刚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表示孙某刚去世时口头说房屋归其三人所有,未留有书面遗嘱。

案件审理中,赵某鹏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鹏、被告孙某峰、被告孙某涛、被告孙某贵继承,上述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二号房屋由原告赵某鹏、被告孙某峰、被告孙某涛、被告孙某贵继承,上述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在孙某刚名下,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上述房屋归其三人所有,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孙某刚生前未立遗嘱,故孙某刚去世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属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孙某兰先于孙某刚去世,赵某鹏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孙某兰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作为孙某刚之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亦有权继承孙某刚的遗产,故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应当由赵某鹏、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继承,每人对上述房屋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对孙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此意见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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