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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程序不合规,如何让遗嘱失去作用?北京律师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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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志强与林淑芬育有两女,长女陈静、次女陈瑶 。1997年11月11日,林淑芬离世时未留遗嘱;2019年6月2日,陈志强也因病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原系陈志强与林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姐妹俩遗产争夺的核心焦点 。

 

陈静向法院起诉,称母亲去世后,一号房屋由自己、陈瑶与父亲按份共有,各自占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二份额。父亲生前于2019年4月12日订立遗嘱,指定其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因此要求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额,陈瑶仅占六分之一份额 。而陈瑶坚决反对,认为陈静提交的“遗嘱”漏洞百出,不仅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内容也非父亲真实意愿,甚至怀疑陈静涉嫌伪造遗嘱,主张自己应继承一号房屋的大部分份额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 原告主张(陈静):陈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额,陈瑶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她表示,依据法定继承和父亲遗嘱,自己应得相应房屋份额,但陈瑶拒不认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 被告抗辩(陈瑶):陈瑶全面反驳陈静的诉求,指出其提交的“遗嘱”存在缺陷:立遗嘱人处字迹与父亲不符,无代书人签字,见证人身份存疑;代书过程中父亲被动回答问题,未主动表达立遗嘱意愿,且内容疑似抄袭其他文稿 。陈瑶据此认为该“遗嘱”无效,陈静涉嫌伪造遗嘱,应剥夺其多分房屋份额的权利,自己才应继承一号房屋的主要份额 。

 

 (三)关键事实认定

1. 房屋权属基础:一号房屋为陈志强与林淑芬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成为遗产 。

2. 遗嘱争议焦点:陈静提交的《遗嘱》显示,陈志强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陈静继承,遗嘱尾部有签名、手印及见证人签字 。但录像视频显示,代书过程中代书人抄写草稿、以问答形式引导陈志强回答,未向其宣读遗嘱,按手印时存在他人协助 。

3. 赡养情况争议:陈静和陈瑶均称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赡养责任 。证人王某虽证明陈静照顾父亲,但因与陈静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效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需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等严格条件 。本案中,陈静提交的“遗嘱”存在多重瑕疵:代书人未直接记录陈志强陈述,而是抄写草稿;陈志强被动应答,未主动表达立遗嘱意愿;遗嘱订立后未向其宣读,按手印过程存疑 。这些情形导致该“遗嘱”无法证明是陈志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依法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

 

 (二)房屋份额的分配逻辑

因遗嘱无效,一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陈静和陈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均等分配遗产 。虽然双方均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双方对一号房屋各享有50%份额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在陈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静、陈瑶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

 

 案件启示

 (一)规范遗嘱订立是关键

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确保见证人、代书人资质合规,过程完整记录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留存订立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证据,避免因遗嘱瑕疵引发继承纠纷。

 

 (二)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在赡养老人过程中,注意保留护理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 。这些材料不仅是孝心的体现,更是遗产分配时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可避免因举证不足陷入被动。

 

 (三)理性依法解决纠纷

遗产争议易激化家庭矛盾,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分歧 。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冲突。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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