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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房屋部分子女翻建,拆迁后老人原有房屋价值继承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0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诉称:被告高某、苏某、秦某文、秦某鑫、秦某霖均是高某敏的子女,秦某康是高某敏的丈夫,二人于1951年结婚。高某敏于1958年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H号房屋的产权,院中有南房两间,北房一间,系秦某康与高某敏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敏于1989年过世。1991年秦某康与原告周女士再婚,并居住于南房,秦某康于2005年8月4日去世。

现诉争房屋在2010年3月因改造被拆除,被告秦某霖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将补偿款全部领走。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能达成协议。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H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扣除购房款后的金额,即628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苏某、秦某文、秦某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秦某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此居住生活。房屋多年来均是秦某霖居住翻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三间房屋,但1958年时北房就已经卖出去了。2006年房子成了危房,是秦某霖独自出资将房屋翻建的,并将两间南房变成北房,面积扩大,格局也发生变化。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高某敏于1958年4月取得北京市某单位颁发的《北京市郊区房地产所有证》,位于丰台区H号房屋北房一间南房二间登记于高某敏名下。1958年8月21日北房一间出卖给他人。高某敏生前结婚三次,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一女高某;与第二任丈夫苏某2生育一子苏某;与苏某2离婚后,高某敏与秦某康于1951年左右结婚,生育三名子女,即秦某鑫、秦某霖、秦某文。

高某敏于1989年去世。1991年秦某康与周女士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06年3月,秦某霖将两间南房翻建为北房两间,面积均有所扩大。另在该北房两间的北侧有自建房一间。2010年2月5日,秦某霖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秦某霖获得二套房屋的安置补偿,其中一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取得拆迁补偿款62870元。

查明,2005年3月27日,秦某鑫、高某、苏某、秦某文就丰台区二间南房的翻建事宜曾有书面约定,内容为“据管所下危房通知书,要求二间南房须翻盖,本人因生活比较困难,决定此房翻建我不出资翻盖,同时也不享受遗产继承,决定翻盖后不参与继承遗产所及一切权力”,秦某鑫、高某、苏某、秦某文分别签字确认。

又查,秦某鑫、高某、苏某、秦某文分别向北京市某单位出具《声明》,自愿放弃H号房屋的继承份额,由秦某霖享有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拆迁权益,本人不再因上述房屋拆迁可获得的任何拆迁补偿权益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某霖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女士拆迁安置补偿款一万零六百零九元。

二、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讼争房屋,即丰台区H号房屋南房二间系高某敏与秦某康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应为高某敏与秦某康的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敏去世后,秦某康与高某敏的其他子女均未进行遗产继承。后秦某霖将南房二间扩建为北房二间,该北房二间应为秦某霖与高某敏、秦某康的共同共有财产,因房屋现已拆除,法院酌情确定秦某霖所占份额为该北房二间的七成。

周女士称北房二间北侧的自建北房系由高某敏与秦某康翻建,秦某霖对此不予认可,周女士未就此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现周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因从安置补偿协议中无法明确北房二间及自建房一间的拆迁数额比例,法院酌情予以综合考虑。高某敏与秦某康共同所有份额,其中一半为高某敏的遗产,由高某敏的继承人予以依法继承。另一半为秦某康的个人财产,在秦某康与周女士结婚后,秦某康享有的全部份额为秦某康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康去世后,秦某康所享有份额中的一半为周女士的个人财产,另一半系秦某康的遗产,由秦某康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因秦某鑫、高某、苏某、秦某文已放弃继承该房屋的权利,故高某敏的遗产,应由秦某康、秦某霖继承;秦某康的遗产,由秦某霖、周女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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