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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部分子女先于老人去世,其继承人主张代位继承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0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杰继承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2.请求判定赵某杰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六分之一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杨某君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峰与赵某霞系夫妻,生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杨某君、杨某涛及杨某旭,杨某旭和赵某康是夫妻关系,生有两女即赵某杰、赵某丽。赵某霞于1982年去世,杨某旭于1998年去世,杨某峰于2015年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系杨某峰承租公房。2001年6月19日杨某峰以职工成本价购买该公房,购房折算工龄为男方44年、女方38年,实际房价款为36300.75元,2002年3月2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为杨某峰单独所有,同系杨某峰以职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上述房屋都应该是杨某峰的个人遗产。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赵某杰要求按照法定份额继承相应的遗产。杨某旭去世的虽然早,但是出生也很早,也承担了很多家庭责任。……。

 

被告辩称

杨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最早是以家族成员的名义共同承租的,因为此导致杨某君夫妇没有再另行分配过公房;在房改政策下来之后,关于是否购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是通过家庭成员共同作出的决定,而且购房款3万余元是杨某君出的;从被继承人杨某峰与被告杨某君及其家庭成员多年以来一起居住的客观历史事实,也可以证明杨某君对杨某峰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君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可以多分,而赵某杰的情况则可以少分。

如果要继承房屋的话,从出资角度看,每套房屋都应该有50%的继承份额,杨某涛的继承份额应该在30%,赵某丽和赵某杰则是各继承10%。杨某君和杨某涛就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属于杨某涛的份额由杨某涛继承后转至杨某君名下,作为对价杨某君于2017年5月1日之前给付杨某涛折价款120万元。

杨某涛辩称,认可赵某杰所述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生育子女情况,死亡时间,房屋坐落都是属实的。没有见过老人留过遗嘱。老人生前一直跟着杨某君一家生活。杨某涛在外地生活,所以每年只能回来看老人一次,杨某旭生前也很孝顺。但是杨某君长年照顾老人是事实。……

杨某涛认为两个房子是老人的个人遗产,老人的遗产继承就依法处理吧。杨某君照顾老人多,同意其多继承。杨某君和杨某涛就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属于杨某涛的份额由杨某涛继承后转至杨某君名下,作为对价杨某君于2017年给付杨某涛折价款120万元。

赵某丽辩称:认可赵某杰所述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生育子女情况,死亡时间,房屋坐落。没有见过老人留有遗嘱,认可两套房子是杨某峰的个人遗产。杨某峰生前是和杨某君共同生活的,老人生前大家对老人都很孝顺,杨某君和老人住的时间长,做的事情多,但是出的心意和力量说不出谁多谁少。遗产继承的具体份额依法处理。

 

法院查明

杨某峰与赵某霞系夫妻,生有子女三人,即杨某君、杨某涛及杨某旭。杨某旭和赵某康是夫妻关系,生有赵某杰、赵某丽。赵某霞于1982年7月24日去世,杨某旭于1998年8月2日去世,杨某峰于2015年8月12日去世。杨某峰于2002年取得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杨某峰于2001年取得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所有权。就存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某社区居委会2016年12月7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杨某君一家三口自1995年3月至2015年8月一直与杨某峰共同居”,该证明加盖有居委会印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2.本案审理过程中,证人孙某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孙某系离休干部,孙某和杨某峰从1950年认识,有六十年的交情。孙某和杨某峰是邻居也是同事。杨某君一家和杨某峰一直都是居住在一起,所以杨某君也一直没有得到福利分房。从80年代开始,杨某君一家子一直都是在伺候杨某峰,照顾的非常好。为了照顾杨某峰,杨某君还专门给找了一个保姆。杨某峰生前和孙某说过,他过的很幸福,小儿子一家就是杨某君一家对他很好,所以他要把一号的房子给自己的小儿子杨某君,二号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孙子。

孙某和杨某峰说要不要留下一份遗嘱,但是杨某峰说不用,说不会引起纠纷的。杨某君应该也是怕要让自己的父亲写下遗嘱会让老人伤心,所以没有让杨某峰在生前立遗嘱。”结合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孙某所作证言,可以认定杨某君在杨某峰生前尽了主要赡养照顾义务。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杰、杨某君、赵某丽按份共有:其中赵某杰与赵某丽各取得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杨某君取得该房屋八分之六的产权份额;

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赵某杰、杨某君、赵某丽按份共有:其中赵某杰与赵某丽各取得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杨某君取得该房屋八分之六的产权份额;

三、杨某君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之前给付杨某涛房屋折价款120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继承已经开始。本案诉争房屋均系杨某峰丧偶后取得所有权,故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为其个人遗产。因杨某峰生前未留有符合继承法规定之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因杨某旭先于杨某峰去世,故赵某杰、赵某丽有权代位参加继承。依据继承法所作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杨某君长期与杨某峰共同生活,且依据现有证据其对杨某峰已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具体分配比例法院予以酌情确定。鉴于杨某君与杨某涛已经就诉争房屋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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