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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后,因继承人无法协商,己方起诉继承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09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诉称:陈某杰与陈某贤系父子关系,陈某贤与陈某杰的母亲赵某丽共育有三个儿子,长子陈某峰、次子陈某杰、三子陈某辉。1992年陈某贤与赵某丽通过房改共同买下北京市S号房屋(现陈某贤居住地,以下简称S号房)的两居室共同居住。1995年2月赵某丽因病逝世。2006年8月陈某贤瞒着陈某杰和陈某辉,将S号房过户给其长子陈某峰,并办理了房产证。陈某杰和陈某辉得知此事后,认为陈某贤和其长子陈某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遂将陈某贤和陈某峰起诉到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陈某贤与陈某峰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现S号房登记在陈某贤一人名下,故陈某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S号房由陈某杰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辩称

陈某贤和陈某辉共同辩称:认可S号房由陈某杰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陈某峰辩称:针对法院达达的陈某杰起诉书,作答如下:一、……我母亲名下的房屋遗产不止一处,……在没有对涉及我母亲名下的所有房产进行理清的情况下,单独对其某一处财产作出判定是有失公允的。……

 

法院查明

1996年S号房登记在陈某贤名下。陈某杰和陈某辉曾因陈某贤与陈某峰私自将S号房卖给陈某峰为由,将陈某贤和陈某峰诉至本院。本院判决陈某贤与陈某峰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陈某峰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二审载明:“陈某贤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陈某峰、陈某杰、陈某辉系陈某贤与赵某丽所生之子。赵某丽于1995年2月去世。S号房系陈某贤与赵某丽于1993年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原房产所有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贤。2006年8月3日,陈某贤与陈某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贤将S号房出售给陈某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437000元。合同签订后,S号房已经过户至陈某峰名下。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赵某丽去世前没有遗嘱,陈某贤、陈某峰、陈某杰、陈某辉亦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S号房屋系陈某贤与赵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陈某贤与陈某峰签有买卖协议,但在1995年赵某丽去世后,诉争房屋的共有人陈某贤及赵某丽的合法继承人对诉争房屋未进行析产,陈某峰亦未支付购房款。且现陈某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贤将诉争房屋出让给陈某峰经过了其他共有人陈某杰、陈某辉的同意,因此陈某贤将诉争房屋出让给陈某峰,侵害了陈某杰、陈某辉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故原审法院确认陈某贤与陈某峰签订买卖协议无效正确,本院应予以支持。

现陈某峰上诉表示陈某贤系将诉争房屋赠与其,认为陈某贤的赠与行为应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因现陈某贤明确表示不存在赠与事宜,陈某峰亦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贤将诉争房屋赠与其的事实存在,故陈某峰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有效,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就赵某丽的其他遗产,陈某峰提交1995年8月29日《委托换房协议书》复印件1张、《换房协议书》复印件1张、1995年8月31日北京D公司《证明信》复印件1张、1995年11月1日《房屋和租金变动通知单》复印件1张、2008年11月6日《关于我管界东城区房屋现状说明》复印件1张、陈某贤2009年5月27日所写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张。陈某峰称,本案中原告的目的是对母亲赵某丽的财产进行继承,因此应该明确母亲赵某丽有多少财产。

1995年2月赵某丽去世,而以上这些材料都形成于赵某丽去世半年多以后,其中的原因只有陈某杰才清楚。陈某杰不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称从未见过;陈某贤和陈某辉称无法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从未见过。就赵某丽的父母,双方当事人均称其父母已早于赵某丽去世,但具体日期不详。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的房屋由被告陈某贤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由原告陈某杰、被告陈某辉和被告陈某峰各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可知,S号房应属陈某贤和赵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所有。现赵某丽已去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故S号房中属于赵某丽的部分应由赵某丽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的原、被告四人继承,即陈某贤占有S号房八分之五的份额,陈某杰、陈某辉和陈某峰各占有S号房八分之一的份额。现陈某峰要求确认其占有S号房八分之一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陈某峰称赵某丽除S号房外还有其他遗产并要求一并分割,但其提交的证据未显示赵某丽去世时还遗留有其他合法财产,故对于陈某峰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陈某峰可待确定赵某丽去世时遗留其他财产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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