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遗产律师——老人去世后房屋收益,继承人间诉讼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吴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别于1960年和1968年去世。二人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涛赵某芝赵某英赵某新赵某强1973年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赵某芝及其爱人杨某鹏分别于1999年、2007年去世,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赵某英及爱人林某全分别于2004年、1995年去世,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林某西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

林某西1990年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原崇文区W号房屋原为赵某杰的房屋,后国家对这个房屋产生货币补贴款1696087元。请求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共同继承1696087元,原告要求继承十二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新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诉争补偿款系基于私房改造时遗留问题国家补偿给赵某杰补偿款,是赵某杰吴某兰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赵某新应获得该补偿款的四分之一,即424021.75元。原告应继承十二分之一即141340.583元,林某旭林某亭也是141340.583元,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为二十四分之一70670.29元。诉讼费由原、被告按照各自所分份额承担。

赵某涛辩称:我认为这就是遗产。要求依法继承。我方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总额的二分之一。诉讼费原告承担。

被告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款项的补偿对象是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这不是遗产,是共有物,是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十九个人的,除了原被告之外还有赵某杰吴某兰赵某强赵某芝杨某川赵某飞林某全林某西。要求十九个人共同共有,分割完之后继承,十九人之中已经去世的人的份额再进行继承分割。

赵某芝和子女一直在此居住,对二位老人进了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且我们这方人口最多,对补偿款贡献最大,应该多分,我方要求在每人分得130182.5元的基础上适当多分。另外赵某新很小离家,尽的赡养义务最少,要求给她少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杨某平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不同意按遗产继承,这不是遗产。这个财产为原、被告十一个人共有。根据政策应该是给1958年以前出生十一人的补偿,应由现在在世的原被告11人平均分割。诉讼费原告承担。

杨某明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同杨某平意见。我对老人尽的赡养义务也比较多,应该多分。诉讼费原告承担。

林某旭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这不是遗产,就是补偿款,应该是对当时的共居人口的补偿款。应该由当时共居的十九个人平均分割,因现在有人已经去世了,所以应该由我们原被告11人平均分割。诉讼费原告承担。

林某亭辩称:原告所述人物关系及事实情况属实。这不是遗产。我同意林某旭的意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查明

赵某杰吴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别于1960年和1968年去世。夫妻共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赵某强赵某涛赵某芝赵某英赵某新赵某强1973年1月30日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赵某芝及其爱人杨某川分别于1999年9月1日、2007年6月9日去世,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赵某英及爱人林某全分别于2004年12月7日、1995年4月20日去世,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林某西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林某西1990年3月26日去世,终身未婚无子女。位于北京市崇文区W号房屋若干间原系赵某杰名下房产,1958年北京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为解决改造时遗留的补留房屋不足的问题,政府提供了补留自留款货币补偿。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给本院开具的证明写明:现将补留自留房货币补贴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陆仟零捌拾柒元整(小写:1696087.00元)核发给原崇文区W号房屋原产权人赵某杰。此证明只限于办理诉讼手续使用。

庭审中,赵某涛为证明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提交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明因其他人不赡养老人,赵某涛提起赡养的诉讼,该文书载明:吴某兰每月生活费十二元:赵某涛赵某英赵某新赵某芝自一九六七年九月份起,每人各负担吴某兰赡养费三元。另赵某涛提交了赵某强的火葬证、医疗费收据证明其对赵某强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对此原告和其他被告均不认可。

 

裁判结果

核发给赵某杰的补留自留房货币补贴款一百六十九万六千由赵某新赵某涛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新赵某涛分别分得四十二万四千零;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分别分得七万零六百;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分别分得十四万一千。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给法院开具的证明,上明确写明涉诉钱款核发给原崇文区W号房屋原产权人赵某杰,涉案钱款应属于赵某杰和其配偶吴某兰的遗产,因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赵某杰吴某兰共育有五个子女,其中赵某强已经去世,且终身未婚无子女,故由赵某涛赵某芝赵某英赵某新四人继承,每人分得四分之一份额。因赵某芝赵某英及其配偶均已去世,故她们所享有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赵某芝所占的四分之一份额由杨某鑫杨某川杨某昊杨某雄杨某平杨某明共同继承,每人分得六分之一份额,即总案款的二十四分之一份额。

赵某英所占的四分之一份额由其子女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林某西共同继承。因林某西已经去世,且终身未婚无子女,故由林某旭林某亭林某安三人平均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总案款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关于赵某涛杨某昊杨某明等人主张的因多尽了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一事,因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并且从《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可以看出赵某涛赵某英赵某新赵某芝自一九六七年九月份起,每人各负担吴某兰赡养费三元,四人均尽了赡养义务。所以对于赵某涛杨某昊杨某明等人主张多分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