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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亲属间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法院认定恶意串通而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我与王某斌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受理费由陈某丽承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杰王某斌2014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并公示,防止一房二卖,房屋价款100万元。王某斌没有给付周某杰房款,就在2015年因交通事故去世,涉案的海淀区X1房屋买卖没有实际履行。周某杰王某斌系舅甥关系,王某斌陈某丽系夫妻关系,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海淀区房管所公示,不能随意撤销,无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陈某丽辩称,不同意周某杰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法院查明

周某贤朱某娜系夫妻,生育二子三女,周某杰王某斌之母周某芳系姐弟。陈某丽王某斌系夫妻,2015年8月登记结婚,王某斌2015年9月因交通事故去世。2005年12月,周某贤(已故)、朱某娜(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某单位(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乙方在W地所有的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朱某娜、之子周某杰,户主2高某、之子杨某辉、之外甥王某斌,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853750.2元。2006年1月6日,周某杰作为买受人与北京F公司签订3份《购房协议》,购买海淀区海淀区X2(建筑面积87.71平方米)、海淀区X3房屋(建筑面积55.69平方米)、海淀区X1房屋(建筑面积76.76平方米)。庭审中,周某杰自述其在海淀区E号另回购有安置房。

庭审中,周某杰提交2005年3月18日北京F公司《拆迁居民的一封信》,称安置房购买以当时的户口为准,王某斌的户口是2005年12月12日才迁入的,陈某丽对《拆迁居民的一封信》认可真实性,但称不能确定户口冻结日的时间,而且拆迁协议上王某斌属于在册人口。

2014年2月25日,周某杰(出卖人)与王某斌(买受人)办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约定房屋坐落海淀区X1号,房屋成交价格100万元。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产权及具体情况的承诺、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税费相关规定、权属转移登记、争议解决方式等均未约定。庭审中,周某杰称该合同是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当时周某杰想将该房屋以100万的价格卖给王某斌,但办理网签后,王某斌未支付购房款,王某斌也说过没钱,不想买了,但双方未签订解除协议,王某斌就出了交通事故。

陈某丽称诉争房屋系老院拆迁所得,之前王某斌的父母离婚,后来王某斌的母亲去世,朱某娜担心王某斌的继父对王某斌不好,所以将王某斌的户口迁入到X1;该宅院拆迁后,王某斌作为安置人口享有安置利益;周某杰夫妇担心王某斌婚前将房屋出售,所以安置房都写在周某杰名下;2014年周某杰王某斌协商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某斌名下,因为赠与过户费较高,所以走了买卖的形式。

就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除房屋信息和房款外,没有其他约定一事,周某杰称因为王某斌周某杰是甥舅关系,当时没想那么多。陈某丽2011年房屋交付,其和王某斌结婚后就在诉争房屋居住,直至2017年春节其被周某杰赶出房屋。周某杰2017年春节其收回诉争房屋,之前是王某斌陈某丽在此居住。

 

裁判结果

周某杰王某斌2014年办理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点评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除房屋信息和房款数额外,对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产权及具体情况的承诺、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税费相关规定、权属转移登记、争议解决方式等均未约定,该合同签订情况明显与常理不符,周某杰亦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另外,周某杰王某斌未支付购房款,但自述2017年春节前王某斌陈某丽已经在诉争房屋中居住,该情况亦与交易习惯不符。结合考虑周某杰王某斌的亲属关系、王某斌W院腾退安置的在册人口等情况,陈某丽2014年周某杰王某斌协商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王某斌名下,因为赠与过户费较高,所以走了买卖的形式,该主张与本案查明情况一致,法院予以采信。

周某杰王某斌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虚构房屋交易事实,规避房屋过户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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