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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按照户头拆迁,安置房屋及费用诉讼分割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相关权益归赵某君所有;2.赵某君分得拆迁款100万元;3.三被告支付租金损失48万元。

事实与理由: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某鑫赵某君赵某杰赵某英四子女。赵父2008年4月去世,赵某涵赵某君与前妻赵某所生之女。北京市朝阳区H号院落于2010年拆迁腾退,该院落签订《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时,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赵母赵某涵赵某君。认购总标准安置面积150平方米,赵某君应享有其中的50平米安置面积。上述院落腾退时,认购安置房屋2套,分别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号,(诉争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二号

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赵某君依法享有北京市朝阳区某H号院落拆迁腾退时,总安置面积150平米中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相关权益应由赵某君享有。原房本赵父是产权人,在赵某君结婚时父母答应给赵某君三间正房,在1995年时在院中间隔了院墙,拆迁时在赵某君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英向拆迁办提供了伪证,有证据在,赵某英私自签订了家庭协议,姐弟四人的签字都是赵某英签的,所有的拆迁款都被赵某英领走,我本人诉求赵某英归还属于我的部分拆迁款和腾退的楼房。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母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赵某英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赵某涵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赵某鑫赵某君赵某杰赵某英赵某涵赵某君与前妻赵某所生之女。赵父2008年4月去世。

2010年4月30日,赵某英作为赵母等人的代理人(乙方)和拆迁腾退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原房屋地址为朝阳区H号(以下称H号院)。乙方居住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62.48平方米,乙方现有本村村民户口2户3人,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户主:赵母,之孙女:赵某涵,之子:赵某君。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款2281341.60元,乙方应在2010年5月3日前完成搬家并将原房屋交甲方拆除。

2010年5月4日,赵母Y公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母分别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以下分别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总价分别为263782.40元和479182.40元。经询问,被告称H号院内房屋由赵父赵母建造,原告未建设过房屋,赵某君赵父赵母曾说过将房子给赵某君,但未就此举证,赵母对此不认可。

腾退补偿款由赵母领取,购买安置房屋的价款亦由赵母支付。目前两套房屋均已经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被告称其未出租过房屋,两套房屋分别由赵母赵某涵居住。

另查,《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南》规定,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个被腾退户,但夫妻其中一方户口内有在被腾退村规定的腾退期限结束之日前满18周岁子女的,可认定为独立被腾退户。属本乡村民的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在被腾退村规定的腾退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本乡村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为独生子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米。

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城乡一体化配合费+规定期限内腾退奖励费)*认定房屋补偿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一)凡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1)本乡村民每户给予工程配合奖40000元,外来迁入人口每户给子工程配合奖20000元,(2)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5000元;……及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某君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乡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二、原告赵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赵母赵某涵二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赵某君作为H号院被安置人,基于《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南》,对拆迁所得利益享有相关权利。本案系析产纠纷,故在本案中仅对于赵某君作为被安置人所享有的拆迁利益进行析产。赵某君虽主张父母将院内三间房屋归其所有,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根据双方陈述,赵某君离家多年,未和父母形成共居关系,故其关于院内三间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腾退补偿安置指南》,赵某君享有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本案中,被安置人口为3人,安置面积共计58.88平方米+107.44平方米=166.32平方米。现赵某君主张一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H号院拆迁所得腾退补偿款共计2281341.60元,根据《腾退补偿安置指南》及《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法院计算的赵某君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不足以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因一号房屋的购房款由赵母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支付,故法院判决赵某君就其购房款及其个人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的差价部分向其他被安置人支付,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计算的差价部分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确定。

一号房屋面积超出了赵某君作为被安置人可以获得安置面积,故超出的部分法院参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格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予以确定。因赵某君根据作为被安置人获得的拆迁款尚不足以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款,故其要求分得拆迁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赵某君未就租金损失提交证据,其主张租金损失4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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