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赵某涛与赵父于2016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二人生育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涛。赵母于2003年因病去世,赵父于2019年因病去世。赵母及赵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8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父名下。
在三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2016年被告与赵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将本案房屋过户至赵某涛名下。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涛辩称,我和我父亲办理的房屋买卖手续时合法正规的,不存在无效的情况。。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是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涛。赵母于2003年去世,赵父于2019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赵父于1998年与北京市H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赵父名下。2016年,赵父与赵某涛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合同约定出卖人赵父将诉争房屋出售于赵某涛,成交价格800000元,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声明载明双方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赵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涛名下。赵某涛未支付房屋对价80万元,当日交纳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90元。
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涛主张赵父与赵某涛签署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远低于房屋真实市场价格,赵某涛亦未实际支付对价,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在赵母去世后,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涛名下,故该合同应当无效。
赵某涛则主张赵父让其为孙子攒着这80万,另主张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涛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向本院出具协议一份,该协议书甲方为空白,乙方: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内容载明:“经过协商,赵某涛、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文之父母由儿子赵某涛抚养,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放弃对父母所有的位于一号一套三居室的房屋继承权,此房由赵某涛继承。”落款处甲方未签字,乙方有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名字,日期为2003年x月x日。
庭审中,赵某斌称赵某文和赵某鑫的名字系其代签。她俩并不知情。另经释明,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主张如果法院认定赵父与赵某涛为赠与合同关系,其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确认赵某涛与赵父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父与赵某涛虽于2016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价款80万元,但该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赵父在赵某涛未支付房屋对价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移过户之赵某涛名下,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
诉争房屋为赵父与赵母夫妻共同财产,在赵母去世后,赵父、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赵某涛作为赵母同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赵母所占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赵母去世后,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应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赵父与赵某涛在遗产分割前,明知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情况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支付交易对价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赵某涛名下,侵犯了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赵某涛虽主张赵某文、赵某斌、赵某鑫放弃继承,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