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娟和刘某峰、刘某刚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刘某娟所有;2.判令刘某峰、刘某刚协助刘某娟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刘某娟是刘某峰之次女,刘某刚是刘某娟的亲兄弟。2009年1月,刘某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刘某娟通过北京W公司中介购买该房屋,购房款由刘某娟支付给出卖人杨某鹏。该房屋登记在刘某峰名下45%、刘某刚名下50%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上都是刘某娟借刘某峰、刘某刚的名字购买的,刘某娟是实际购买人、实际出资人,实际所有权人。综上,为维护刘某娟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归。
被告辩称
刘某峰辩称,不同意刘某娟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涉案房屋系刘某娟和刘某峰、刘某刚共有,刘某峰占有45%的份额。第二、刘某娟和刘某峰多年来财产混同,刘某娟一直没有收入,刘某峰退休后为了养家做生意,所挣的钱交刘某娟管理,刘某娟购房款都是刘某峰提供。
刘某刚辩称,刘某娟用她自己东城区的房屋拆迁款购买的涉案房屋,刘某娟买此房产情况属实。刘某峰陈述不属实,其没有理由如此对待我们这些孩子,我同意刘某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刘某峰与秦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刘某娟、刘某辉、刘某松、刘某刚。2009年,案外人杨某鹏与刘某娟、刘某峰、刘某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娟、刘某峰、刘某刚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标的物价格91000元。后刘某娟等人取得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刘某峰占45%份额、刘某娟占5%份额、刘某刚占50%份额。
为证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某娟提交了刘某峰书写遗嘱,证明等证据。证明载明:宣武区一号房权证中共有人刘某峰共有份额45%是刘某峰之次女刘某娟借父亲刘某峰的名字购买的房屋,所以该房产中刘某峰所占的共有份额45%应该归刘某娟所有。……遗嘱载明:刘某峰私有财产都赠与高某,但因其中的房产是刘某娟借刘某峰的名字购买的与任何人及高某及其子女无关。
刘某峰认可上述证明及遗嘱确系其本人书写,但刘某峰主张当时受刘某娟胁迫书写,因刘某峰想和高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户口本由刘某娟控制,刘某娟胁迫其书写了上述材料后才肯将户口本交给刘某峰。刘某娟否认存在胁迫行为。
另,刘某娟主张购房款系当时刘某娟、吴某坤和刘某刚取得其他房屋的拆迁款,吴某坤、刘某刚将拆迁款交给刘某娟,由刘某娟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刘某娟实际管理使用。刘某峰认可购房款确系刘某娟向案外人支付,但款项系其支付给刘某娟的。刘某峰亦认可涉案房屋一直由刘某娟实际管理,但租金用于家庭开支。刘某峰提供部分银行单据,证明刘某峰曾多次给刘某娟钱,且刘某娟、吴某坤也从刘某峰银行卡中取款,故刘某峰、秦某慧夫妻与刘某娟、吴某坤夫妻一直处于财产混同状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刘某娟与刘某峰、刘某刚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刘某峰、刘某刚协助将各自所占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份额转移登记至刘某娟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某峰书写多份材料均多次提及房屋是借名登记于刘某峰名下,刘某娟才是真实权利人。刘某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受胁迫的情况下才签署的上述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结合刘某峰书写数份材料的时间、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房款支付情况,可以认为刘某峰与刘某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某刚明确表示认可刘某娟的主张,故刘某刚亦与刘某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上述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现刘某娟要求确认其与刘某峰、刘某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娟要求刘某峰、刘某刚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认定三者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有效,故刘某峰、刘某刚应将其所占份额过户至刘某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