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杨某鹏、杨某君于2018年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室产权恢复登记至杨某鹏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杨某鹏、杨某君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是杨某鹏的债权人,杨某鹏为还钱将北京市丰台区H室房屋出售给我,以房抵债,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杨某鹏反悔,通过诉讼将涉案房屋要回,造成了我既没有取得房屋也无法取回债权。后杨某鹏与杨某君恶意串通将房屋无偿赠与杨某君。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鹏、杨某君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认识周某聪,不存在借款关系。我们没有把房子卖给周某聪。不认可杨某鹏和杨某君系恶意转移财产,赠与合同与周某聪无关。
法院查明
杨某鹏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杨某君系二人之子。2018年,杨某鹏与杨某君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约定杨某鹏自愿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的100%份额赠与杨某君,杨某君自愿接受该房屋。同日,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君名下。
另查,2016年借款人孙某兰(甲方)与出借人周某聪(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间设利息。后,周某聪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杨某鹏、孙某兰、刘某峰,本院于2021年判决杨某鹏、孙某兰返还周某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再查,2016年11月23日,周某聪与杨某鹏、孙某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h室房屋出售给周某聪,约定购房总价款160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15万元,未约定其他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后,周某聪起诉杨某鹏、孙某兰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院作出判决书,认定周某聪与杨某鹏、孙某兰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无效。周某聪再次以合同纠纷起诉杨某鹏、孙某兰、刘某峰,要求杨某鹏、孙某兰返还周某聪购房订金150000元及代为支付款项1141744.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出具判决书。杨某鹏、孙某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某鹏、孙某兰返还周某聪购房定金150000元;杨某鹏、孙某兰返还周某聪代为支付的款项867250.33元;杨某鹏、孙某兰向周某聪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杨某君称其与杨某鹏、孙某兰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但对杨某鹏、孙某兰借款一事不知情,杨某鹏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为了再次贷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
裁判结果
一、杨某鹏与杨某君于2018年就北京市丰台区h室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
二、杨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h室房屋转移登记至杨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杨某鹏在明知未偿还周某聪债权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杨某君,其行为显属恶意。
杨某君认可与其父杨某鹏、母孙某兰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而杨某鹏、孙某兰此前曾多次涉诉,涉案房屋亦经多次诉讼才再次转移登记至杨某鹏名下,在此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杨某君接受杨某鹏无偿赠与的行为系属善意。现周某聪以杨某鹏与杨某君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杨某君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杨某鹏名下,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