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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买卖中因卖方不想履行合同,买方起诉强制过户胜诉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3-1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贵院之前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生效),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可与被告协商确定房屋总价款后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或依照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另行诉请履行权属变更。

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难以通过协商确定房屋总价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故无奈另诉至贵院,待依法评估确定订立时合同履行地(2007年4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二手房)的市场价格后,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给原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孙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2018年诉讼时使用的协议书是伪证,2020年3月份我到公安证实了这是伪证,按道理法院受理诉讼应当要求原告出具原件,原告出具的不是原件,法院依据伪证断案显然是伪判,该判决没有效力。

 

法院查明

2007年4月9日,孙某鹏(甲方)与陈某娟(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于2007年4月10日向甲方交房屋款人民币拾万元。……”。

2007年4月8月,陈某娟共计支付53万元孙某鹏出具收条,并在签名下方手写注明:“总计收到53万元购房款”。

2020年11月30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孙某鹏名下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登记原因为新建房屋买卖。

2021年1月5日,陈某娟孙某鹏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给原告等。判决:一、确认陈某娟孙某鹏之间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二、驳回陈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娟孙某鹏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21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中,因孙某鹏拒绝与陈某娟协商房屋价款,经陈某娟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鉴定。确定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94.25万元,庭审中,孙某鹏主张陈某娟提交的《协议书》系伪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经本院询问,孙某鹏认可《协议书》及四张收条上孙某鹏”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署。

 

 

裁判结果

一、陈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鹏剩余房屋价款412500元;

二、孙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娟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孙某鹏名下过户至陈某娟名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之前生效判决书确认陈某娟孙某鹏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且双方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房屋买卖的相关义务。孙某鹏虽主张陈某娟提交的《协议书》系伪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本案中,因双方不能就房屋价款协商一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合同签订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942500元,陈某娟应当将剩余房屋价款412500元支付给孙某鹏孙某鹏应当协助陈某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陈某娟要求孙某鹏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陈某娟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陈某娟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娟表示同意向孙某鹏支付剩余房款,法院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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