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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登记人去世,出资人起诉继承人过户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3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陈某兰高某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原告陈某杰借用高某辉之名,购买密云县一号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均由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1日,高某辉因病去世。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曾于2019年1月将高某辉的法定继承人于某芬以及被告陈某兰高某君诉至密云法院,由于于某芬年岁较大,诉讼期间身体欠佳,原告撤回起诉。后于某芬2021年因病去世。

现二被告同意过户,但房屋过户登记中心要求法院进行确权。第三人均明知诉讼房屋的事实情况,故原告将于某芬的法定继承人,高某芝高某桂高某霖以第三人身份及被告陈某兰高某君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确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兰高某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高某芝高某桂述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高某霖述称,我只知道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高某辉,不知道存在什么借名买卖关系,除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其他均不清楚,也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高某山于某芬系夫妻,生育了高某霖高某辉2018年去世)、高某芝高某桂高某辉陈某兰系夫妻,高某君高某辉陈某兰之女。2013年高某辉与北京D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871125元。2013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高某辉,共有情况单独所有,该房于2013设立抵押,于2018注销。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还款证据,证明原告向贷款人某银行实际偿还房屋贷款。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存取款一体机客户通知单,证明原告以高某辉名义,或向户名为高某辉卡折号×××存入现金,向某银行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合计2311300元,其中,本金187万元贷款,利息441300元;提供某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贷款结清后,《借款合同》及相关约定相应解除,借款合同终止。

证据2、借款合同,借款人高某辉陈某兰,借款金额187万,贷款人是某银行,售房人是北京D公司

证据3、北京D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水费、电费、暖气费由北京D公司缴纳的票据,证明自涉案房屋入住后,该房屋一直由北京D公司在占有、使用。

证据4、原告与宋某强(北京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以及原告与宋某强的户口簿,证明2019年12月9日以前原告与宋某强系夫妻关系。

被告陈某兰高某君,第三人高某芝高某桂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第三人高某霖对此均不予认可。

当被问及为何借用高某辉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时,原告答复,由于当时正处于家庭感情危机之中,双方经常因琐事闹矛盾,我当时有私心,因此想以高某辉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这样买房能有内部优惠价格,而且涉案房屋是北京D公司开发建设的,我与高某辉陈某兰协商,以高某辉名义购买房屋,但是实际房屋归我所有,房屋贷款以及首付款由我支付。我的私心就是,我俩当时闹矛盾,如果在分财产的时候就可以不提这套房子了,没想到房子还没有过户,高某辉就去世了。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兰高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杰办理房屋坐落于密云县一号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在双方并无关于此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票证的占有持有情况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认定。

原告认为,坐落于密云县一号房屋系其借用高某辉名义购买,实际房屋应归其所有,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其与高某辉转账凭条、存取款一体机客户通知单以及高某辉的存款凭条、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借款合同,用以证明涉案房屋首付及银行贷款全部由其本人支付,提供涉案房屋的水电暖气费均由北京D公司支付,证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在占有、使用,通过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高某辉名义购买。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某兰高某君应当协助原告陈某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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