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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与继母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后继母主张签署时无行为能力,要求无效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0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朱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徐某涛单独继承被继承人朱某鹏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房产,徐某涛补给朱某文现金28万元,在徐某涛做完更换房本和姓名后,两个自然月内补齐给朱某文2.……请求法院判令2022年的协商协议无效,判令徐某涛遵守2022年4月22日关于朱某鹏遗产分配的协议,以此协议为准,若任何一方违约,视为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

事实和理由:朱某鹏孙某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1996年育有一女朱某文2009年朱某鹏孙某离婚,2010年朱某鹏徐某涛再婚,2022年朱某鹏去世。朱某鹏父亲朱某坤202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朱某鹏母亲陈某1989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朱某鹏的法定继承人为朱某文徐某涛

被继承人遗有的遗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室房产(预估价值200万元);法定继承人朱某文徐某涛不存在劳动能力缺乏的情况。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朱某鹏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前财产所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朱某文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徐某涛辩称,不同意朱某文的诉讼请求,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朱某鹏的遗产。理由如下:一、徐某涛朱某鹏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在朱某鹏去世前12年内,都是徐某涛照顾朱某鹏的起居,朱某鹏没有工作收入,都是徐某涛打工维持生活,应该将徐某涛的份额分割出来,再进行继承;

二、涉案房产一半属于徐某涛,应该以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徐某涛有精神病家庭病史,医院出具了证明,徐某涛是在病发期间签订协议,其不能辨认协议的内容,并且该协议并不明确,不是徐某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对徐某涛不生效;协议均未履行也未生效朱某文也是认可的,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徐某涛患有抑郁和妄想疾病,在继承时应当给予照顾,应该多继承。

 

法院查明

朱某鹏孙某原系夫妻,于1996年育有一女朱某文,二人于2009年调解离婚,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孙某朱某鹏离婚;二、婚生女朱某文朱某鹏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楼房一套归孙某所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楼房归朱某鹏所有……2010年8月27日,朱某鹏徐某涛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朱某坤朱某鹏父亲,于202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朱某鹏母亲,于1989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朱某鹏2022年去世。

2022年4月21日,徐某涛朱某文签订《朱某鹏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朱某鹏,名下留有一套房(北京大兴区XX,价值220万)。妻子徐某涛,女儿朱某文经协商,财产分配如下:1.妻子徐某涛拥有55%的资产女儿朱某文拥有45%的资产2.妻子徐某涛保留朱某鹏一套房(位于北京大兴区,价值220万),今补给朱某文50万(存款及京牌车、车牌归朱某文……

2022年4月22日,徐某涛朱某文另签订一份《朱某鹏遗产分配协议》,约定:朱某鹏,名下留有一套房(北京市大兴区XX),银行存款80万。妻子徐某涛、女儿朱某文经协商,财产分配如下:1.妻子徐某涛单独继承朱某鹏一套房产(北京市大兴区XX),徐某涛补给朱某文现金28万,在做完更换房本后(房本更改为徐某涛的名字),两个自然月内补齐给朱某文2.女儿朱某文单独继承朱某鹏银行存款80万和一辆京牌车。3.……7.2022年4月21日的协商协议无效,以此协议为准。若任何一方违约,视为自动放弃遗产继承权……

关于上述协议所涉财产,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房屋登记在朱某鹏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徐某涛否认该房屋为协议中XX房屋。朱某文称该房屋为其父朱某鹏2019年2月12日出售大兴区XX房屋后于2019年3月16日购买。朱某文认为该房屋为朱某鹏婚前财产的转化,仍是朱某鹏的个人财产,徐某涛认为购买该房屋不是使用出售房屋的钱,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朱某鹏名下定期存单查询时的余额为800000元。

另,在诉前调解阶段即2022年7月20日徐某涛在诉前调解笔录中称“我们双方是签订了协议,涉案房屋归徐某涛徐某涛补偿朱某文28万元,被继承人朱某鹏存款、车辆、归朱某文,但是我没有28万元,我只能在十年内给齐原告”。庭审中,徐某涛提交2022年医院的门诊初诊病历,其中诊断处载明:1.妄想状态;2.非器质性睡眠障碍;3.抑郁状态。朱某文不认可徐某涛签订协议时不清楚协议内容。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XX的房产由徐某涛继承,徐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并于变更手续后2个月内给付朱某文房屋补偿款280000元;

被继承人朱某鹏名下定期存款800000元由朱某文继承;

被继承人朱某鹏名下客车由朱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被继承人朱某鹏去世后,徐某涛朱某文作为朱某鹏的继承人有权分割朱某鹏的遗产。朱某鹏去世后,朱某文徐某涛先后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朱某鹏财产分配协议》,协议中二人对朱某鹏名下财产进行了分配。徐某涛辩称签订上述协议时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不能辨认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徐某涛提交的诊断证明,该证明出具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且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徐某涛认可签订协议,故对徐某涛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生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朱某鹏财产的处理,根据协议内容及签订时间顺序,应以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法院不再评价2022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效力。对朱某文要求按照2022年4月22日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的约定对朱某鹏名下房屋、存款、汽车进行继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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